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新建住宅电梯土建设计及选型配置的规定》的通知
湖建发〔2018〕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州市新建住宅电梯土建设计及选型配置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24日
湖州市新建住宅电梯土建设计及选型配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电梯土建设计及选型配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6层以下的住宅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630 kg、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m/s;7层至11层的住宅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 m/s;12层及以上的住宅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75 m/s。
第四条 同一候梯厅设有多部电梯时,应采用并联、群控等控制方式,并保证每台电梯均能到达所有目的层。
第五条 住宅电梯的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GB/T 7025的规定,7层及以上的住宅应采用有机房电梯(含小机房)。
第六条 电梯的底坑防水等级应达到《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的一级防水要求。底坑设有施工缝时,施工缝部位应设置止水带。
第七条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其轿厢应可水平放置2000mm×600mm的担架,门宽不应小于900mm,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 轿厢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100mm×2100mm,井道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700mm×2600mm。
第八条 电梯机房应设置通风设施和空调,并满足与安全出口相连通的要求。
第九条 候梯厅应设计成公共空间,与公共通道相连,并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监督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关于电梯救援通道的要求。
第十条 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