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4-30 甘国税函发〔2003〕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确保我省在6月30日前全面完成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现就
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据统计,全省共有2312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共享系统(又称一机多卡)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总局尚未对为国税机关免费配发的共享系统开始招标采购,该设备何时下发到我省国税机关目前无法确定。为了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各地国税机关应当尽快确定是由中介机构还是由国税机关使用主机共享系统为纳税人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工作应在5月8日前完成,并将分县、市、区的情况报告省局。
二、如果确定由中介机构使用共享系统代开发票,市、地、州国税机关应当要求中介机构于5月底前购回共享系统专用设备,对已通过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购买的,中介机构应及时与管理中心联系。
三、如果确定由国税机关使用共享系统代开发票,由于总局只为没有中介机构使用共享系统代开发票的县、市、区免费配备一台主机共享设备,因此对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要使用共享系统开票户数超过单机容量的,超量部分需要的设备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范围内自行购买,5月底前应购回使用。未超过单机容量的,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自行购买。
四、对于因组织协调不力等工作原因影响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