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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湖建发〔2018〕2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湖建发〔2009〕233号)【已被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废止】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省外监理企业进本市承接业务的,必须事前按规定办理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手续。”

删除第五条。

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省外监理企业未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不得进入监理机构。”

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核查省外监理企业人员是否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省外监理企业未经省建设厅备案登记的”。

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监理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二、《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建发〔2011〕251号)【已被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公布和争议协调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第九条第六款修改为:“省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供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三、《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现场到位管理的规定》(湖建发〔2011〕150号)【已被《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建发〔2020〕73号废止】第二条第五款修改为:“施工(监理)合同中必须有明确本规定第3条内容的条款,并且应当载明详细实施条款”。

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修改为:“施工(监理)合同中必须有明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变更程序约定的条款。以下2种情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的变更,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督机构)同意备案后变更方生效:”。

删除第四条第11款。

四、《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12〕99号)【已被《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建发〔2020〕73号废止】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资格审查条件一般仅限于企业资质(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以及企业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罚具体限制。”

五、废止《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16〕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5日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