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收费行为的通知
甬价管〔2012〕9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甬城通智能卡有限公司,市区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
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和IC卡发卡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 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交通等IC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2〕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发放城市公共交通IC卡(含异形卡等)的,城市公共交通IC卡发卡运营企业停止收取工本维护费等各种名目的发卡费用,但可按规定向IC卡用户收取IC卡押金。IC卡押金标准为每卡10元。
二、2012年10月1日后交纳IC卡押金的城市公共交通IC卡用户在办理退卡手续时,如IC卡使用功能完好无损,发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用户提供的押金收据,将IC卡押金以及卡内余额全额退还用户。具体退卡和退款办法由各城市公共交通IC卡发卡运营企业制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因遗失、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要求补换城市公共交通 IC卡的,城市公共交通IC卡发卡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补换卡费。补换卡费标准为每卡10元。
四、独立核算的城市公共交通IC卡发卡运营企业可根据IC卡刷卡数量,向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收取刷卡手续费。宁波市甬城通智能卡有限公司刷卡手续费标准分别为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每人次2.5分,市区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每人次1.7分。
各县(市)的刷卡手续费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另行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五、如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等IC卡开通城市公共交通IC卡基本服务功能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和押金。
六、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物价局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