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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分局、处(室)、县(市)规划局:

《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9月29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决定修改《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和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涉及失信约束措施的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修改《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规字〔2018〕163号),删去该办法第十八第三款,即删去“(三)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修改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5日




来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