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13〕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将国家对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的税收政策及时传达到相关企业,使企业掌握和了解调整的 品目、标准、时间等具体内容,提高企业纳税的自觉性。
二、各地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认真按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帮助企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做好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的税收征管工作。
三、《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金英金矿资源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 ( 吉地税发[2009]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我省岩金矿资源税等级税额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