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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9号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就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纳入地质勘查项目管理,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报送项目基本信息、资金安排、实物工作量等材料,完成约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符合探明矿产地标准的,纳入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

二、拟出让探矿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勘查区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探矿权出让前期准备材料应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勘查实施方案由浙江省地质院组织审查。探矿权人要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对象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矿种的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勘查过程中发现非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应当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

五、对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后,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六、露天开采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是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的立体空间区域;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应载明或备注矿区最终边坡角参数,矿区开采最终边坡角应当小于或等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七、露天开采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根据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露天剥离范围、开拓系统布设要求、矿山生产和安全需要等综合确定。开拓系统应当布设在矿区范围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八、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应做好与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衔接,执行出让合同的约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采矿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对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类采矿权,应督促采矿权人按期实施。

九、申请人申请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2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十、申请人申请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附件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规定的内容逐项核实,及时将核实结果行文以PDF文档形式通过OA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一致。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3号);

2.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2号);

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711号);

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3号)。

附件:1.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doc

2.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doc

3.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14日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新立

延续

保留

注销

变更

要求

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

勘查主矿种

探矿权人名称

转让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提交转让申请书,探矿权受让人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

2

勘查许可证


3

勘查合同或勘查工作计划


4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服务。

2.经省地质院组织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3.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以分立方式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提交此资料,其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不需提交此资料。

5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以合并方式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不需提交此资料。

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

6

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

仅限于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

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应包含探明矿种、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勘查程度、申请保留范围等。

7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8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

9

探矿权转让合同


10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11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数据通过政务服务网共享,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共享数据。

12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材料

仅限于涉及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的申请。

13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4.表中探矿权新立不包含竞争性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等情形。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新立

延续

注销

变更

要求

扩大矿区范围

缩小矿区范围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

采矿权人名称

转让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转让采矿权的,提交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1.申请探转采新立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

2.申请延续的,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3.申请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其中变更开采方式不需提交)。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5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应缴金额、缴纳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征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告结果

申请延续的,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7

三叠图


新立、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探矿权范围(已取得划矿批复的为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8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数据通过政务服务网共享,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共享数据。

9

勘查许可证

1.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

2.限于涉及探转采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10

协议出让申请材料


1.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2.提交协议出让申请,协议出让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文件等资料。

11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12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13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变更事项查询单,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

14

矿山投产满1年的材料


15

采矿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16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仅适用于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


17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

仅限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18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仅限于外商提出新立、延续、变更申请,其中转让变更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

19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附件3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

(1)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勘查主矿种为  ,申请区块面积  ,坐标见附件。

二、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三、我局已按规定对协议出让探矿权新立申请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四、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五、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六、探矿权申请人无不得申请该区块的情况/〔若有不得申请该区块的情况〕申请人因(具体原因),按照(具体规定),不得申请该区块。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新立申请。

附件:申请区块范围拐点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

拐点坐标 东 经               北 纬

1      ***°**'**.***〃, **°**'**.***〃

2      ***°**'**.***〃, **°**'**.***〃

3      ***°**'**.***〃, **°**'**.***〃

4       ***°**'**.***〃, **°**'**.***〃

5 ……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2)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

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号:  )面积  ,申请扩大面积  ,扩大勘查范围后面积  。申请坐标见附件。

〔探矿权合并申请〕“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和“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申请合并后探矿权名称  ,面积   。申请坐标见附件。

二、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申请。

附件:申请区块范围拐点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

拐点坐标 东 经              北 纬

1      ***°**'**.***〃, **°**'**.***〃

2      ***°**'**.***〃, **°**'**.***〃

3      ***°**'**.***〃, **°**'**.***〃

4       ***°**'**.***〃, **°**'**.***〃

5 ……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3)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探矿权(证号:  )延续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须按比例缩小勘查范围的〕原探矿权面积  ,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面积  ,缩小比例为   %。坐标见附件。

〔无须缩小勘查范围或缩小范围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原探矿权面积  ,本次申请探矿权延续无须缩减面积(或缩小范围不足规定比例),理由:  ,符合  的规定。坐标见附件。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申请人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查询要求,需核实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8款的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延续申请。

附件:申请区块范围拐点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

拐点坐标 东 经              北 纬

1      ***°**'**.***〃, **°**'**.***〃

2      ***°**'**.***〃, **°**'**.***〃

3      ***°**'**.***〃, **°**'**.***〃

4       ***°**'**.***〃, **°**'**.***〃

5 ……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4)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

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探矿权(证号: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申请〕原探矿权面积  ,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面积  ,缩小比例为  %。坐标见附件。

〔探矿权分立申请〕“  ”探矿权(证号:  ),勘查面积  ,勘查程度已达到普查/详查/勘探,现申请分立为  探矿权(  km2)、  探矿权(  km2)、……和  探矿权(  km2)。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申请。

附件:申请区块范围拐点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

拐点坐标 东 经              北 纬

1      ***°**'**.***〃, **°**'**.***〃

2      ***°**'**.***〃, **°**'**.***〃

3      ***°**'**.***〃, **°**'**.***〃

4       ***°**'**.***〃, **°**'**.***〃

5 ……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5)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保留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探矿权(证号:  )第  次保留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二、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申请超过3次保留,需明确超过3次保留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8款的要求。〕

〔若申请人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查询要求,需核实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8款的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保留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6)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

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探矿权(证号:  )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申请将勘查主矿种由  变更为  ,该矿种变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7)

(文号)

关于XX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探矿权(证号:  )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探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探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

二、〔若属于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5年/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本次申请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

三、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四、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五、我局已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8)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申请登记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见附件。〔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新立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申请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五、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实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七、〔属钨矿的〕该申请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矿种调控政策,其投产后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局在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钨矿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八、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权新立申请。

附件:

申请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   *******.**,       ********.**

2   *******.**,       ********.**3   *******.**,       ********.**4   *******.**,       ********.**5 ……

开采深度(1985 国家高程基准):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9)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采矿权(证号: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  ),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申请扩大后矿区面积为  ,开采标高为  ,坐标见附件。〔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四、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实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属钨矿的〕该申请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矿种调控政策,其投产后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局在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钨矿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七、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申请。

附件:

申请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   *******.**,  ********.**

2   *******.**,  ********.**

3   *******.**, ********.**

4  *******.**, ********.**5   ……

开采深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10)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采矿权(证号:  )延续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二、〔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因(具体原因),该矿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申请人提交了承诺书,承诺  。我局已(有偿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将督促其尽快完成有偿处置。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出具了(文件名及文号),承诺监督申请人按要求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该采矿权不属于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计整改项目。/该采矿权属于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计的整改项目,我局已对(整改意见)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实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四、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五、〔属于钨矿、稀土矿的〕该采矿权严格按下达的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无超指标开采行为,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有关要求。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申请人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核实要求,需核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11)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采矿权(证号: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现申请将矿区面积缩小为  ,开采标高  ,坐标见附件。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四、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五、〔属于钨矿、稀土矿的〕该采矿权严格按我局下达的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无超指标开采行为,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有关要求。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附件:

申请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    X坐标                   Y坐标

1   *******.**,   ********.**

2   *******.**,   ********.**

3   *******.**,   ********.**

4   *******.**,   ********.**5   ……

开采深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12)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我局对  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  ”的采矿权(证号:  )注销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属于政府部门公告注销的〕根据(文件及文号)要求,(政府部门名称)于  年  月  日对关闭“(矿山名称)”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对该采矿权注销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实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二、〔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该采矿权在生产期间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缴纳了各项费用,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开采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属于公告注销的〕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义务已落实责任主体。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13)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采矿权(证号:  )变更开采矿种登记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申请将开采矿种由  变更为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开采矿种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原开采矿种已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拟变更矿种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实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属变更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我局组织专家对开采矿种变更进行了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属于钨矿的〕该采矿权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我局在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开采指标中调剂解决。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14)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采矿权(证号:  )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申请开采方式由  变更为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列明重叠情况,并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三、该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实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五、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15)

(文号)

关于XX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实意见的函


省自然资源厅:

我局对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采矿权(证号:  )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论证和核实,意见如下:

一、采矿权人  公司申请将该采矿权转让给  公司。同时,受让人  公司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由  变更为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属国有矿山企业的〕该采矿权转让申请已经转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同意。

二、该采矿权已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转让人已持有该采矿权满5年/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本次申请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

采矿权受让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三、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四、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截至核实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涉及的合同(缴款通知、分期缴款批复)、缴款票据等信息和材料已推送至税务部门。

六、我局已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

七、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我局建议同意/不同意该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印发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8-14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为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政策,鼓励勘查、促进开发,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促进矿业权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决定在《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时加以明确,目的是为加强矿业权管理,建立符合浙江矿业特色的矿产勘查开发管理体系。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十一条要求,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是对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的情形作规范,要求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纳入地质勘查项目管理,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完成约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条是对拟出让探矿权的提出意见,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勘查区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探矿权出让前期准备材料应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条是对勘查实施方案方面,要求由浙江省地质院组织审查审查勘查实施方案,探矿权人要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

第四条是对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作明确,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对象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矿产的伴生矿产和共生矿产,勘查过程中发现非伴生矿产和共生矿产的,应当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

第五条是对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后,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第六条是进一步强调了露天开采采矿权矿区范围是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的为立体空间区域,重点突出了终了边坡角的要求,要求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载明最终边坡角,开采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第七条是进一步明确了露天开采采矿权矿区范围应考虑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露天剥离范围、开拓系统布设要求、矿山生产和安全需要等多方因素。要求开拓系统应当布设在矿区范围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第八条是明确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应做好与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衔接,执行出让合同的约定。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采矿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对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类采矿权,应督促采矿权人按期实施。

第九和第十条是对省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作明确,对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范本规定的内容逐项核实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是明确了通知的有效期和本机关以往印发文件需废止的目录。

四、实施期限

《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五、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3年6月28日-7月14日,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8474.html)。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6家单位和1个个人18条意见建议,经全面汇总、逐条分析,按照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15条意见建议被采纳、3条未采纳。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吕晓澜,0571-88877881。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