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3-20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解决公安消防工作面临现役警力不足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下简称专职消防员)是指本市各县(市、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从事应急救援和战斗保障以及消防宣传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专职消防员的招聘程序为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公示录取、岗前培训、签订合同。
第四条 招聘专职消防员,应接受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聘和聘用
第五条 专职消防员的岗位设置,主要为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战斗员、消防车驾驶员、电话通信员和消防车维修员、炊事员、卫生员以及消防宣传等岗位人员。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聘为定期招聘(每年3月份和9月份)和适时招聘,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实施,市公安消防支队予以协助开展招聘工作。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以上文化程度;
(二)战斗岗位原则上年龄为18—28周岁;战斗保障岗位原则上年龄为18—45周岁;消防宣传岗位原则上年龄为18—35周岁;
(三)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岗位要求。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有驾驶、维修和炊事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从事新闻宣传、消防车维修、消防车驾驶、炊事岗位的招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经2个月试用期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
第九条 专职消防员伙食费标准参照市公安消防支队普通中队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和住宿,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照湖北省消防总队《关于统一全省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服装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制度。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每年享有免费体检一次。
第三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订年度专职消防员招聘计划和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市、区)执行。
第十四条 遇有国家颁布动员令、战备令等特殊执勤任务或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加强执勤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调度专职消防员。
第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现役消防中队的管理模式,对专职消防员实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训练和考核。专职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消防部队、人民警察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月度考评、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专职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工作作为其年度责任目标,并对各县(市、区)政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关系即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专职消防员承担相应责任:
(一)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等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三个月考评不合格,或因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的,或有损消防部队形象的;
(七)不履行职责的,在执行灭火救援抢险、勤务工作等任务时,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拒绝完成任务或故意拖延完成任务的;
(八)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岗位或调动工作,本人拒绝服从安排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员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并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因劳动合同纠纷,按法律规定解决。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将专职消防员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职消防员的聘用可使用政府公益性岗位指标。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人均保障经费每年不低于6万元,并应根据我市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 条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奖金、社会保障费用、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
第二十五 条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 条聘用单位应参照公安现役消防员标准为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对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申报条件的,依照规定享受各项政策。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为优秀的专职消防员加入党、团组织创造条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员,参与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
第二十八条 对满足一定工作年限条件的专职消防员在本市事业单位招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