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测〔2004〕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 时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 的《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
浙江省测绘局
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浙江省测绘作业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测绘工作人 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作业证管 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和使用永久性测 量标志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三条《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测绘人员,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测绘作业证:
1、从事外业测绘活动的在编职工;
2、测绘单位聘用的从事外业测绘活动,并与其签订两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确需持有测绘作业证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 理工作,具体负责具有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 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 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 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向省测 绘局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办证申 请,并同时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附件一)和《测绘作 业证申请汇总表》(附件二)”
第六条 省测绘局收到甲级、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证 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 发证工作。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丙级、丁级测绘资质 单位的办证申请,经审核符合领证规定,且各种报表及各项手 续完备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测绘作业证受 理汇总表》(附件三),并将《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及申请 人1寸照片上报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测绘作业证受理汇总表》之日起二 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证工作。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领证规定的,省测绘局或者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 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应当 当场或者在五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
第九条测绘单位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规定交纳证 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自发证之日起每三年注册一次。测
绘单位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注 册核准。逾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 须由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 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二条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遗失人所在单位应当在 三十日内向办理测绘作业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遗 失情况。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旧证换新 证,按照申领测绘作业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 日浙江省测绘局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工作证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