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等文件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等文件调整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作如下调整:

  1.停止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8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3〕53号)2件文件。所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28号)【已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废止】中第四部分的内容修改为:“四、全面规范涉矿项目管理 按照‘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开发利用原则,加大监督力度,规范项目管理。一要明确项目审批程序。凡已关闭矿山的复垦、复绿和场平等工程项目都必须经市政府同意,项目重大的须报市委同意。二要明确项目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必须做到开挖与回填平衡,项目实施方必须与相关主体签订实施合同,合同中约定承诺保证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严禁设置加工机组,防止变相开矿和非法销售毛石,目前已经建设或设置的与工程配套机组按照无矿山加工机组的要求进行拆除。三要明确项目监管责任。凡批准实施的项目,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建立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

  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35号)【已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湖政发〔2021〕12号废止】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满2年建设单位尚未出售、附赠的车库、车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合理确定租金价格向业主招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84号)第九条的内容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业主必须委托监理:

  (一)国家、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和高层住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

  (六)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未委托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