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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我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管理应用水平,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现将《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厅内部)

2.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省直机关及其他单位)

3.省国土资源厅内部使用数据保密协议书

4.省直机关及其他单位使用数据保密协议书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6日
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土地调查工作成果资料的应用和管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证成果资料的安全和合理利用,防范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生产、汇交、保管、维护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数据、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及与土地调查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成果等。其中,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图件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底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栅格地图、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坡度图等;数据库成果包括省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等。

第四条 土地调查成果分为公开土地调查成果、涉密土地调查成果两类,涉密土地调查成果的密级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公开土地调查成果指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工作报告等。

涉密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各类遥感影像资料;

(二)省、市、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三)土地调查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图件及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密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章 成果资料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是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管理和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厅地籍处是成果资料管理的责任处室,负责成果资料使用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具体负责成果资料的生产、接收、处理、保管、维护和提供使用等工作;省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为数据运行提供安全的软、硬件环境。

第六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负责组织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等工作。

第三章 成果资料安全保障



第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保密规定,对成果资料分类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 建立土地调查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指定专门的保密成果管理人员承担日常涉密成果的管理维护工作,保管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保管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相应的资料管理交接手续。设立专门的涉密成果保管室,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存放、使用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存储和管理涉密土地调查成果,涉密计算机应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录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涉密保管员对涉密计算机安全负责。

第十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他单位提供的土地调查成果可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水印信息包括:使用许可协议编号、使用单位名称、成果名称、成果信息描述、分发日期、许可用途、时间等,便于对土地调查成果分发、使用和销毁进行跟踪。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项目单位的管理。受委托承担土地调查项目的单位,在进行调查工作前,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后,应当向委托方(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提交全部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并主动清除计算机和其他存储设备中的涉密资料,不得擅自留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自行管理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并采用数字水印等相关加密技术对成果资料进行加密管理。



第四章 成果资料共享使用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只负责提供使用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市、县级成果资料由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使用。全国土地调查省级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供社会各界使用。

开展下列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依法依规提供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

(三)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宏观决策、资源调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及能源、交通、水利、民生和社会管理等项目;

(四)省直其他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科研、环境保护、收容、救助、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

(五)政府和军事部门用于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

(六)其他符合规定可以提供的项目。

第十三条 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实行申请、审核、签订保密协议、领取等程序。

第十四条 厅机关处室使用成果资料需提交《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申请单(厅内部)》(见附件1),交地籍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及分管地籍管理的厅领导批准,由省国土资源研究院负责提供相关成果资料。

厅机关各处室确需将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填写《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申请单(厅内部)》(见附件1),交地籍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后,由申请处室与第三方签定《省直机关及其他单位使用数据保密协议书》(见附件4),省国土资源研究院负责提供相关成果资料。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及具有测绘、规划、勘查、设计等相关资质的事业单位、企业需使用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申请方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申请单(省直机关及其他单位)》(见附件2),由地籍处确认可以提供的成果资料范围和内容,报分管地籍处的厅领导批准。申请方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省直机关及其他单位使用数据保密协议书》(见附件4),由省国土资源研究院提供相关成果资料。



第五章 成果资料的传输与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提供格式一般为纸质档案和图片格式,原则上不提供矢量数据。提供成果资料只能以光盘形式进行存储,严禁通过外网或移动硬盘进行传输或拷贝数据。

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成果资料使用呈报单》和《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用途范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有关成果资料用于其它用途,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成果资料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成果资料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各类成果资料的安全性负责,党委(党组)书记、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于不按程序私自提供成果资料,发生成果资料遗失、损坏及泄密事件,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成果资料的使用单位在使用该成果资料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关于保密的规定、要求,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按照“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省国土资源厅内部使用数据保密协议书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乙方:

甲方与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       等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保密达成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成果资料内容

提供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内容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应按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成果资料。

2.应告知乙方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规定,保管、使用成果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负责监督乙方对成果资料的使用管理,若发现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甲方有权收回成果资料并终止其使用。

(二)乙方职责。

1.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管理使用成果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开展        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成果资料用于其它用途,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不得在互联网上传递。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因该成果资料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管理使用成果资料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或保管不善,造成成果资料泄密、损失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所提供的成果资料,终止其使用,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它条款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应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省直机关及其他单位使用数据保密协议书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乙方:

甲方与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 等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保密达成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成果资料内容

提供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内容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应按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成果资料。

2.应告知乙方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规定,保管、使用成果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负责监督乙方对成果资料的使用管理,若发现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甲方有权收回成果资料并终止其使用。

(二)乙方职责。

1.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管理使用成果资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提供给第三方开展时,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与监督。

3.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开展      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成果资料用于其它用途,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不得在互联网上传递。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因该成果资料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管理使用成果资料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或保管不善,造成成果资料泄密、损失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所提供的成果资料,终止其使用,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由第三方承担乙方项目,若第三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密规定或擅自将成果资料转让、转卖、借给他人,造成成果资料泄密或重大政治影响和损失的,由第三方负全部法律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其它条款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应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文章】《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出台《规定》的必要性

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是记录土地位置、范围、地类、权属等信息的基础数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普及,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已成为国土资源批供用补查各项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在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广泛应用于发改、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和社会各行业,得到广泛认可。

然而,近年来我们发现少数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缺乏措施和手段,在工作中存在较多漏洞。由于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的应用范围广、经济价值高、涉密性强,一旦丢失或泄密,将对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产生严重影响,面临问责压力巨大。

随着目前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用量越来越多,责任压力越来越大,以及我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使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权责明确、形成长效,目前亟待制定一部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监管工作。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在遵从国家和省对涉密资料专业管理要求的同时,针对目前各地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省、市、县级监管责任。实行分级责任制,按业务职能和成果资料类型分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并落实到责任人,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在管理工作中不出现重大问题。

(二)对使用成果资料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省、市、县各级提供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条件和范围,规范厅机关各处室和省直机关及其他单位使用成果资料的审批程序,做到严格审核,全程留痕。

(三)强化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承担土地调查单位的管理。压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哪些成果资料需要监管,如何监管,切实保障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合理、安全、高效使用。

三、加强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的总体思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加以管理和约束,实现严格管理、开放服务。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严格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着力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

四、出台《规定》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相关测绘行业部门管理的政策措施。

五、《规定》的实施范围和期限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国土资源行业范围内实施。《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六、《规定》对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规定》管理对象为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及行业,服务对象为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省直各其他单位,以及符合公开条件和资质的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开发企业、高新企业等企事业单位。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