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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

公告〔2019〕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局对《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并根据自查结果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三条 实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自查行为。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品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对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制度自查是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自查和修订;定期自查是对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检查评价;专项自查是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开展一次制度自查;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定期自查;获得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第七条  对食品安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第八条 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餐饮信息平台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以电子记录形式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原则,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将每次自查情况在店堂醒目处或餐饮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现状,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可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网络在线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表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1- 12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规定,于2016年10月印发了《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18号)(ZJSP43-2016-0022)。该规定试行三年来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该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总局于2018年6月发布的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二、适用对象

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登记卡》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盈利性单位、个人和非盈利性食堂)。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自查方式方法。

三、主要特点

(一)内容更全面,重点更突出

原自查方式为定期自查,自查内容有12个方面,44条。现将自查细分为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三种自查方式。明确了自查具体内容、检查频次和结果处理。

定期自查共有14个方面,45项检查内容,每项无问题的,该项检查结果为合格;有主要问题之一的,该项检查结果为整改;没有经营的项目视为合理缺项。

(二)要求更具体,措施更精准

在健康证明方面,明确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为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岗位人员。

在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方面,对从业人员佩戴清洁的口罩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从业人员应洗手消毒手部的情形,强化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在食品贮存方面,要求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在食品加工工用具方面,要求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

在加工行为方面,要求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动物等。

在用餐服务管理方面,要求垫纸、垫布、餐具托、口布等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物品应一客一换。

在餐饮外卖行为管理方面,对送餐人员、外卖箱包、外卖食品的食用时限、食品封签、食品盛装容器和餐饮具材质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操作更便捷,管理更精细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掌上检查。主页显示检查项目,若检查结果为整改,再显示主要问题。主要问题可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不仅有利于餐饮单位管理,也便于监管实施精准监管。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