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部分废止失效】
杭财社〔2010〕8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19〕8号)规定,第二点第三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政府对淳安和原纳入‘49100’工程地区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每人30元,萧山、余杭8元,其他县(市)15元的标准补助”作废。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人事局、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财社[2009]66号、(浙委[2009]81号)、浙财社字[2009]247号和市委[2009]3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落实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投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和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
(二)划分事权,分级负担。按照市、县(市)、区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科学界定政府间卫生具体事权范围,明确市、县(市)、区政府的投入责任。县(市)、区政府承担其本级卫生投入主要责任,市政府按照事权责任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建立规范的卫生投入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卫生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卫生投入机制。
(三)保障基本,统筹规划。政府投入以支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体系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重点加强基本、基础和基层。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安排区域内医疗卫生存量和增量资源,着力加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资源整合,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均衡发展。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作用。
(四)转变机制,提高绩效。创新政府投入机制,以投入机制创新推动医药卫生各领域各环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等各项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坚持供方投入和需方投入兼顾、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并举,积极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财政投入形式,政府投入要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重点学科和医疗保障。建立财政投入监管制度。逐步实施医疗卫生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安排、奖励补助、工资收入相衔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明确政府卫生投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1.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补助。按照公共卫生属地管理的原则,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配置标准所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业务工作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结合实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由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安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合理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对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项目经费,由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服务数量、质量等情况,通过绩效考核后核定。对符合条件的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政府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投入由同级政府承担。从2011年主城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每人每年35元的,市政府给予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0元,流动人口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助,市补助经费不得冲抵各区公共卫生投入,专项用于公共卫生服务;其他县(市)、区达到市政府目标的,农村公共卫生按户籍人口给予每人每年6元奖励补助。
3.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艾滋病、结核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血液安全、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农村改水改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和调整,各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主城区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艾滋病、结核病、持市困难证重性精神病的住院治疗经费由市政府承担,其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的防治和管理等经费由各区自行承担。市属医疗机构重大疾病防治专业人员的有关经费由市政府承担,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农村改厕给予每个100元的奖励补助,对农村改水给予适当补助。
(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同级政府主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建设发展经费、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经费等。建设发展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支出;人员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政府核定的编制人员工资补助、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大公共卫生任务和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支出。
(2)补偿办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各地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和建设发展支出,按照不同方式管理。对经常性收支,原则上按照“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业务收入和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人员经费等经常性收入补偿;建设发展支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支出由政府专项补助。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市政府从2011年起视财力对主城区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基本药物补助等方式加大对社区卫生机构的投入;对各县(市)通过基本药物补助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基层卫生机构的投入。其中: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的,主城区暂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补助;其他县(市)暂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补助。
2.村卫生室补助
对符合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政府在建设初期给予一次性补助。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政府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安排村卫生室运行补助,主要用于补偿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人力成本等支出。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支出,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标准安排。市政府对农村医生定向培养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全额补助。
3.公立医院补助
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同时,合理安排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补助、政策性亏损补贴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等方面。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公立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保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适度规模的同时,要在平等、公开、规范、有序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重组改制或者直接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不同层次的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除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外,政府还可以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具体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落实基本医疗保障补助政策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增长机制,落实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政策,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预算安排。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其中:主城区的医疗救助经费市、区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二比一比例分担安排经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政府对淳安和原纳入“49100”工程地区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0元,萧山、余杭8元,其他县(市)15元的标准补助。【废止失效】
(四)建立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培训投入机制
根据医疗卫生发展要求,科学制定区域内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并实行滚动管理和实施。政府统筹安排区域内医疗卫生人才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精尖技术人才引进、培育、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
(五)支持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医药卫生科技进步
支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修订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加大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投入,支持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加大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投入,推进医学教育和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市政府对市属医疗机构新进人员的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给予专项补助。
三、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卫生投入责任
合理划分市、县(市)、区公共卫生支出责任。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发展建设支出和日常运转所需经常性支出,主要由同级政府负担。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建立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责任,市政府根据服务人口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对主城区和农村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政府对于辖区内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承担主要投入责任,市政府主要负责主城区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防治。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同级政府承担。各级政府要结合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和预防接种等工作经费。对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主要由同级政府投入。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责任。市政府主要承担市属医疗机构投入责任,县(市)、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主要责任,市政府对主城区和五县(市)基层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农村公共卫生等给予适当补助。公立医院发展建设支出、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由同级政府安排。
合理划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助责任。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由同级政府负担。市政府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补助。
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经费保障责任。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正常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
四、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的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资金。
(二)政府卫生投入资金应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中医、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采取绩效考评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考评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四)政府专项补助支出应按照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并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五)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机构、药品监督机构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分级管理原则,经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审批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禁止基层医疗机构的贷款行为,限制公立医疗机构的自行贷款行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对医疗卫生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保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
(七)对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