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金医保发〔2019〕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医保局(分局)、市场监管局(分局):
为促进我市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市单体药店转型升级,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如下意见:
金华市范围内单体医保定点药店转型发展成为零售连锁企业(含新组建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有关医保政策可按《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8〕54号)第十四条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