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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建委城〔2009〕2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市容管理中心,经济开发区城管办,市环卫处:

为加强对市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的管理,规范保洁作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我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嘉兴市市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嘉兴市市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市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管理,规范保洁作业市场,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市场准入,嘉兴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保洁企业,必须取得城市道路保洁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城市道路保洁招投标、作业。
第三条 嘉兴市市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服务许可审批遵循统一领导,属地受理的原则。
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受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注册企业保洁许可证申请,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嘉兴市市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服务许可管理,发证等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 从事嘉兴市市区城市道路保洁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垃圾收集车等专业车辆。机械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第五条 嘉兴市市区城市道路保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道路保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辖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直接取消保洁服务许可证。
(一)审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六)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许可证的;
(七)依法可以取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嘉兴市市区城市道路保洁企业应当向所在辖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注销保洁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所在辖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并报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取消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