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鄂发改工业〔2021〕3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以下简称《
管理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与《
管理意见》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产能过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严把项目备案各项工作环节,巩固提升钢铁去产能成果。
二、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钢铁冶炼项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布局规划、产业政策、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依规落实规划用地、能耗指标、生态环境、产能置换等建设条件。钢铁冶炼项目选址应按照《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有关规定,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对确有必要新选址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粗钢产能规模要求。
三、科学开展专项论证评估。为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在省域内实施搬迁或异地改造的钢铁冶炼项目,由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解办)组织开展专项论证评估。未经专项论证评估的项目,不得履行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严禁违规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须经所在地市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信息:
(一)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及股东构成、粗钢产能规模、冶炼装备和设计方案、投资规模等;
(二)项目用地及规划选址意见;
(三)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分析,项目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及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环境影响分析;
(五)产能置换公告。
四、严格项目备案管理。根据《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要求,项目实行属地原则备案。备案产能以省经信厅产能置换公告方案确定的产能为准。各地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密切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文字解读:《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
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594号,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今年6月1日正式执行。《意见》聚焦问题导向,突出实效性、可操作性,阐明了严格备案管理和规范建设冶炼项目的明确要求,也体现了与新版《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充分衔接。《意见》的实施,将更好的引导钢铁冶炼项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钢铁行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持续巩固提升化解过剩产能成果,有效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向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速迈进。
一、《意见》的由来
2020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
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严控钢铁行业盲目投资和项目无序建设。从当时的钢铁行业运行情况看,旧的政策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部门通过组织座谈会、提交书面建议、走访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研究制定并出台了《意见》,引导钢铁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关键点分析
《意见》的关键点在于明确了未来钢铁产业布局的方向,即鼓励原址集聚发展,审慎进行搬迁或异地改造,具体如下。
一是行政层面的严格要求。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以及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划(非地级行政区划)内实施搬迁或异地改造项目,《意见》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地的省级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科学、深入、细致的专项论证评估。这明显区别于普通钢铁冶炼项目的备案程序,对项目审慎决策的要求十分清晰。
二是规模层面的严苛要求。《意见》对于新选址项目从正面明确了其规模要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沿海地区(拥有海岸线的设区市),不分长短流程,要求规模不低于2000万吨/年,即便提出可以分两期5年内建成,但项目产能置换手续需要一次性履行完成,即一次性置换2000万吨及以上的冶炼产能,基于国内当前钢铁产能交易市场的供需状况,一次完成千万吨级产能置换的难度很大;第二类是非沿海地区,长流程要求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不得分期建设,同样要求一次性履行完成产能置换手续,这同样具有较大的实施难度。
非沿海地区还包括电弧炉短流程工艺项目,这是《意见》中唯一体现对新选址项目较为支持的内容,也是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项目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一次性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和不分期建成,这对于钢铁企业而言,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先以此获得选址建设项目资格,后续改建长流程,《意见》明确,项目建成后若在该厂区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的,须执行新选址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是原址集聚发展的明确指向。《意见》鼓励依托现址(现有冶炼厂区)集聚发展,且没有规模限制,即鼓励原址发展。另外,原址与新选址的界定为:是否能与现有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也体现了国家希望企业建设钢铁冶炼项目时优先选择原址集聚发展的明确导向。
三、《意见》的主要政策导向
在国家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意见》对钢铁行业“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体现的主要政策导向如下。
(一)严禁新增钢铁冶炼项目产能。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6号)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意见》再次重申“严禁新增钢铁冶炼项目产能”,表明钢铁行业“十四五”时期将继续坚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审慎评估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产能转移科学论证不够、结构调整难是暂停钢铁项目备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十三五”期间部分地区无序承接域外转移产能,缺乏合理的科学论证,导致钢铁行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意见》提出,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地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以及域内搬迁或技术改造的钢铁冶炼项目,均要审慎论证、科学评估,坚决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
(三)鼓励企业原址集聚发展。“十三五”时期钢铁行业效益持续回升,为追求利润,各地通过产能置换加快钢铁领域投资,分散、无序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给多个地区带来了资源和环境承载压力。《意见》明确提出企业依托原址集聚发展不设定粗钢产能规模限制,也再次表明了国家对钢铁项目异地搬迁改造的审慎态度。前述已经做了相关分析,不再赘述。
(四)支持低碳短流程炼钢工艺发展。受限于废钢资源量,我国钢铁行业短流程炼钢工艺占比仅10%左右。但在国家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约束下,有序引导短流程炼钢工艺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电弧炉炼钢的绿色低碳优势,对钢铁行业显得尤为重要。《意见》明确提出,采用电弧炉短流程工艺的新选址项目,粗钢产能不低于200万吨/年,大大降低了产能规模限制要求,体现了对低碳短流程炼钢工艺发展的政策支持。
四、结语
目前,钢铁行业已经进入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十四五”关键时期。坚持钢铁行业绿色低碳、智能化发展,不断推进兼并重组,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并坚决抑制粗钢产量过快增长,始终是钢铁行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工作。《意见》实施后,建议各地方管理部门依据《意见》相关内容强化钢铁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管理,坚决严肃查处钢铁冶炼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建议钢铁企业严格执行《意见》相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完成有关工作,依法依规建设钢铁冶炼项目,共同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