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有效推进我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20日
嘉兴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嘉兴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结合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餐厨废弃物管理,是指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弃置、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实施的规范化管理。餐厨废弃物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
(二)各类饭店、酒店(宾馆)、餐厅、饮食店、早点铺、咖啡店、快餐店、茶馆等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
(三)机关、事业、企业、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自设内部食堂或餐厅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
第四条 市区餐厨废弃物采取下列方式和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政府引导。政府倡导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治理;
(二)全程监管。餐厨废弃物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到终端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方位考评;
(三)集中收运。餐厨废弃物由取得相应服务许可的收运企业实行定时、定点、密闭收集和运输;
(四)统一处置。餐厨废弃物由取得相应服务许可的处置企业实行统一处置,严禁私下交易和无序消纳。
第五条 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级各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南湖、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宣传工作,负责本区域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级各职能部门按照《嘉兴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分解》的文件要求,做好本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主动申报,定点投放,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向辖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协议。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点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
(二)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三)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生活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
(六)不得在餐厨废弃物中掺入其它液体或非餐厨废弃物。
(七)按规定支付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实行服务许可,明确经营内容、期限、范围。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确保日产日清;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运输途中做到不滴漏、不撒落;
(四)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及时复位、清理,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并每月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
(六)未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不得将市区以外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至市区处置;
(七)严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严禁掺杂其它液体或非餐厨废弃物。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实行服务许可,明确经营内容、期限、范围。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沼气)、废渣等应符合环保排放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销售;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保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
(十)处置单位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设备正常停产检修应当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设施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需立即报告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一)未经同意不得接收、处置本区域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进行非法销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增长等情况及时提升处置能力。在处置能力提升期间必须保持原有处置能力。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运营监管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环节进行监管,将日常监管情况纳入餐厨废弃物监管考核中。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在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2年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联单制度,各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统一填写联单,未按规定填写联单的,不得进行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县(市)、市级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通报和查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