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6〕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湖州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
国办通知)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
省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厘清工作职责
(一)强化各县区的领导责任。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各县区要切实履行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市、县区政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格局。各县区不得设置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审计机关要将各县区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各县区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按照规定,落实各自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领导责任和监管职责。
(二)明确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各县区要将本辖区划定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制定和落实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明确各网格负责人,落实所需的环境监管人员力量,配备执法装备。各县区监管网格划分方案须上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要按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要求,指导各县区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按照环保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管责任。
(三)理顺环境监管执法体制。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四)落实社会主体环保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探索开展第三方监管模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环保自律。强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建立多方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
(五)完善监管责任奖惩机制。对环境监管履职严重不到位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度和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机制,对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台“尽职无责”规定,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予以立功奖励。
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加大工作力度
(六)加强综合惩处与处罚执行力度。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要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环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国土、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机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支持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八)保持环境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各类环境执法行动。重点排查重污染行业企业、涉重金属排放企业、饮用水源地、环保基础设施、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问题。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抽查,各县区每年要对县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重点监管区域、流域的相关县区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基础,提升工作能力
(九)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原则,依据当地环境监管执法的任务量和网格化管理要求,配足配强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加强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明确环保工作分管领导及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推行综合执法。加强环境监管队伍业务培训,开展监管执法技能比武活动。大力提升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机制。
(十)加强协管员监督员队伍建设。推进建立环境监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环保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组建村民环保自律组织,开展义务巡防监督排污行为。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水平和环保自律意识,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17年底前,所有行政村(社区)和省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实现环境监督员全覆盖。
(十一)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加强全市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2016年底前,全市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完成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大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力度。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落实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查封扣押、举报奖励及环境执法、监督、协管队伍建设等经费,设立环保、公安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专项办案经费。配备与环境执法监管相适应的环境监测力量,实现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
四、营造良好公共环境秩序,夯实工作基础
(十二)切实抓紧开展环保大检查。各县区要在2015年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基础上,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十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或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区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清理整改本辖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
国办通知和
省实施意见要求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十四)整顿规范“低、小、散”企业。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疏堵结合、宽严相济、统筹推进”的原则,制订清理整顿政策,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规范管理。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五、建立社会共同治理体系,强化工作监督
(十五)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度和结果。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
(十六)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强化环保稽查职能,提升稽查工作水平,建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各县区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稽查制度,指导督促各县区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情况。市环保局要按每三年一轮的计划,全面完成全市各区域环境稽查工作,重点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稽查情况抄送各县区。
(十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环保热线和微信举报等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宽和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信访办理信息公开。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对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探索评估鉴定结果在行政处罚和民事、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完善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参与环保监督机制,探索开展第三方监管模式。完善媒体参与监管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