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意见》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尚未申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均应按《意见》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泵房内输水管线等设施的建设费用;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包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运行维护管理内容所涉及的费用。具体分类收费标准如下:
项目 |
分类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
建筑高度≤45m |
建筑高度≤75m |
建筑高度 ≤100m |
建筑高度 ≤120m |
建筑高度 ≤160m |
|
设施建设费 |
7 |
11 |
14 |
34 |
40 |
运行维护管理费 |
23 |
34 |
36 |
58 |
70 |
合计 |
30 |
45 |
50 |
92 |
110 |
建筑物高度超过160米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确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幢(含底商)计算,每幢费用为:单幢高层或超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分类收费标准”。
对高层及超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费。
三、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建设的,但共用一个二次供水泵房的开发建设项目,其设施建设费在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接水协议时按该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总建筑面积一次性付清,运行维护管理费按期付清。
四、政策性保障住房(仅指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二次供水的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五、《意见》与本《通知》执行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屋竣工交付时间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其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房屋竣工交付时间在2012年6月30日之后的开发建设项目,其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供水设施管理事项通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各辖市区建设局、物价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