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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价资〔2013〕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按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按我省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

  二、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入厂垃圾处理量和补贴金额等资料,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入厂垃圾处理量确认书和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材料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首次报送需附上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报材料以及填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行情况统计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严禁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审核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

  三、我局根据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核定垃圾处理量、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各级电网企业依据我局核定的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及时支付电费。我局核定前,所有上网电量暂执行我省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后核准或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范围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对附件3所列企业2012年4-12月(2012年4月后投产的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统计)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等数据按附件2格式进行统计,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上报我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行情况统计表

             3.符合条件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名单(第一批)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2月4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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