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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0〕75号),制定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登记证》所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发放《登记证》。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刻制《XX县(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确保《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四)已办理原《湖北省就业登记证》或原《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应换发全国统一的《登记证》。对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登记证》换发时间截至2011年6月30日,此前原证件继续有效。

(五)在发放《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三、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

(七)各地要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各地要按照部省颁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上报。尚未实现信息化的地方,要按照统一标准和格式,组织做好数据上报和更新工作。具体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四、做好《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九)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登记证》所载信息全国全省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证》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发放、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残疾人的《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四条《登记证》发放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及省直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或委托属地负责;其他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劳动合同鉴证、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审等业务时应查验《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



第二章  《登记证》发放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一)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三)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五)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六)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见附表1);

2.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两张;

4.《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见附表2)。

第八条已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就业登记。

第九条《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是劳动者就业和计算工龄的重要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第十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一)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失地农民;

(五)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一条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第三章  《登记证》使用



第十二条持有《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登记证》。

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劳动者持《登记证》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认定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准确记录在《登记证》上。

就业援助对象凭《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登记证》相应栏目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办《登记证》时或之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表4),通过社区三天公示确认后,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并在《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和原因。

第十七条持有《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登记证》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自发放之日起至本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回,其间更换、补发时,保留原有编号。

第二十条《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换发。《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在以适当方式公示后,经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并在补发的《登记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由政策享受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点对就业援助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人员的《登记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三条《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或重复申领《登记证》。对违者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和跨地区劳动者实施登记歧视,不执行《登记证》全国全省通用原则,未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纠正或向上举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须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鄂劳社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作为编码。

4.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例〕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420106,该区2011年发放的第15本证书编号应为:“4201062011000015”。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

〔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例〕“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三)钢印

〔栏目解释〕加盖《XX县(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

〔制作要求〕采用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制作单位规范格式。

〔例〕“武汉市武昌区人力资源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

(四)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称。

〔例〕“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中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实现就业;(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终止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1)个体经营;(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1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8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8)其他(《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例〕“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灵活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包括:(1)公益性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介绍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税收优惠政策;(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9)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在“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0110522-20140521)”。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1)职业介绍;(2)职业指导;(3)创业服务;(4)职业培训;(5)其他服务。

〔填写要求〕

1.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其他服务”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2.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记录持证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享受情况按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共3页,每页可记录一次待遇核定和12个月的待遇享受情况。

各地可自行设计本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各栏目内容。对于不在本证件中记录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这3页用于“其他记载事项”页。

(一)缴费年限、核定期限、核定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

〔栏目解释〕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月数、日期和金额标准。

〔填写要求〕

1.月数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年月信息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3.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6”个月,“2011”年“05”月,“200.00”元/月。

(二)其他

〔栏目解释〕指不属于该栏以上列出的内容且需要记载的其他标准。

(三)审核单位

〔栏目解释〕指审核该页记载项目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名称、经办人员姓名和审核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2.可加盖审核单位专用章。

(四)领取年月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的日期,包括年、月。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五)失业保险金(元)、其他(元)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依据核定标准实际领取的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政策待遇金额,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十三、审验情况记录

记录持证人登记证审验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验,其他失业人员在享受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时,对登记证进行审验。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证审验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审验情况记载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就业状态变化核实情况。

〔填写要求〕如果登记证上记载的就业状态没有变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加盖审验章;如果登记证上记载的就业状态发生变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注明情况。

〔例〕“已就业”。

(三)审验单位

〔栏目解释〕指办理登记证审验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填写要求〕经办单位全称。

〔例〕“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十四、其他记载事项

“其他记载事项(自定义页)”为2页,用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证件中记录其他相关信息。

记录本证件所列项目中未能记录的持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或需要备注的事项,主要包括办证人员原《再就业优惠证》号码等内容。

十五、关于本证件的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部分内容的选项增加

对于就业登记情况中的“自主就业类型”、失业登记情况中的“失业登记类型”和“注销失业登记原因”、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中的“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型”和“被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原因”、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中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中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等部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相关规定,增加其他选项,但不得与统一规定的项目类型交叉重叠。

对于本地规定的类型选项属于统一规定类型的子项目的,在本证件相关部位应填写统一类型名称,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

(二)关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标注

按照政策规定,在受理申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1.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2.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三)关于本附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文中所称“栏目解释”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各栏目的具体含义。

2.文中所称“填写要求”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填写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3.文中所称“例”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的填写示例,以引号内引用的部分为准。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