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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建发〔2019〕34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规范变更行为,根据《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和相关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1日

 

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变更行为,有效管控工程造价,根据《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施工阶段对设计文件和合同工作内容所进行的调整。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强化设计和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控制度,原则上要求先审批后实施,逐步实现零变更。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变更:

(一)国家法规、政策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调整的;

(二)项目规划、主要功能、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调整的;

(三)施工现场地质地貌、水文地理等工程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或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的;

(五)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六)其他符合合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需变更的。

第六条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三类。

(一)一般工程变更。单次工程变更造价增减净值在2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

(二)较大工程变更。单次工程变更造价增减净值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

(三)重大工程变更。单次工程变更造价增减净值在2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审核变更依据,研究变更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性合理性,形成初步意见。

涉及结构或施工方案重大调整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还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经济类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申请应随附以下资料:

(一)变更依据,如论证资料、相关部门函件等;

(二)变更方案,如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原始记录(包括现场测量、影像)等;

(三)变更金额,如预算书、计算稿等;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内控制度和审批权限履行变更手续,所有变更均须由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市住建局前,应征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

第十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不得肢解变更规避审批。

(一)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并按季度汇总报市住建局。

(二)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核,报市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经市城建项目变更联席会议审批。

(三)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核,并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及市城建项目变更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市住建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城建项目变更联席会议由市住建局工程项目建设主管业务处室组织计财处(审计处)、法规处、质监站、造价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等召开,邀请驻局纪检监察组实行监督,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应急、抢险等的工程变更,可先行实施,同时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变更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现场计量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中涉及材料变化的,应优先采用有信息价的材料;因工程变更产生的无价材料设备采购参照有关规定,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和支付约定完成变更费用的审核、支付。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加强对参建单位工程变更行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可采取台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变更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因各参建单位的过失、不当行为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或者恶意变更、伪造虚假工程变更的,按照合同约定及城建项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变更条件、审批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