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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湖州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湖州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发改商价〔2012〕2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湖州市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湖发改价格〔2020〕33号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全文废止

湖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湖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有关规定,现就湖州市区(不含南浔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建设收费项目。将现行的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配套建设费更名为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标准仍按照《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燃气配套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发改商价〔2005〕370号)文件规定执行:多层住宅2800元/户,高层住宅及别墅(含联排)3000元/户。

  二、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调整为1500元/户,对低保困难家庭、享受低保补助金的残疾困难家庭、低收入职工家庭,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减半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2005年11月15日前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签订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的住宅小区,居民用户在首次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户。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四、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用户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在计量表后安装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应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非居民用户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仍按照《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收费的函》(湖发改函〔2009〕86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七、本通知自2012年8月15日起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8月9日
来源: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