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动态监控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甬建发〔2016〕163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55号)、《关于做好我市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5〕16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强化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动态监控及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部署精神,围绕保障民生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房屋安全责任心,抓创新、补短板、控风险、克难点,创新房屋安全综合治理模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建立房屋安全风险监控监管体系,做到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要切实采取“腾、拆、修、控”四种措施,加快治理改造步伐,该腾空的立即腾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维修加固的尽快维修加固、该监控的严密动态监控,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强化城镇丙类危旧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丙类房屋”,是指经鉴定为C、D级危房及房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城镇住宅房屋)的动态监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在危房解危或危旧房治理改造未完成尚在使用期间,加强日常巡查和动态监测,严格装修监管和执法,及时做好房屋安全预警和防范,果断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确保房屋安全可控使用。当房屋安全隐患加剧或突变时,应第一时间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杜绝塌房伤人事故。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固化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
1、强化人财物要素保障。要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深入完善网格化监管七项制度,全面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片区监管员的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和房屋信息动态建档工作,强化人员、经费、物资装备等要素保障,完善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建立工作考评制度和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的奖惩激励措施。
2、加强日常巡查及建档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屋实际情况,在房屋信息系统中设定不同等级房屋相应的最低巡查频次,及时跟踪督促网格化巡查落实情况,避免出现延迟巡查情况。在台汛等灾害天气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及时调整巡查频率,加密巡查间隔时间,及时提前进行巡查,并做好房屋安全预防和预警措施。
3、及时做好新建房屋信息建档。对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要及时完成建档工作,形成经常性的长效动态建档工作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负责首次建档工作,完成房屋基本情况表、确定房屋综合等级,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新建档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片区监管员,按要求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
(二)全面落实丙类房屋动态监测和住房保险制度
4、确保动态监测和住房保险全覆盖。要全面实施动态监测和住房综合保险,对尚未完成成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或尚未完成单独改造的丙类房屋,除了房屋安全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外,还应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通过“保险+服务”模式对丙类房屋实施专业的动态监测,动态监测中要确保入户查勘率比例,监测人员与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管理员要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巡查及监测情况即时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中,确保丙类房屋“人防”和“技防”覆盖面达到100%。通过“保险”或“保险+服务”等形式推进城镇住房综合保险机制,确保丙类房屋保险覆盖面达到100%。
5、及时补充纳入动态监测和住房保险。随着房屋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的加大等情况,各地要结合动态排查结果,在房屋信息系统中及时调整房屋综合等级,当二级、三级房屋调整为四级房屋时,应及时补充纳入动态监测和住房保险范围。
(三)加大房屋装修监管和执法力度
6、加强装修日常巡查。要贯彻落实《
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的日常巡查、动态监测单位专业技术检查“双轨制”。房屋安全管理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应履行房屋装修日常巡查,当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要及时劝阻并上报;动态监测单位专业人员发现正在实施违法违规装修行为时,要及时劝阻并上报有关执法部门。特别要对老旧房屋二次装修必须加强巡查跟踪,使违法违规装修行为得到早发现、早整改、早处理。
7、加大装修备案和执法力度。要全面实施房屋装修备案,并从纸质备案逐步推广到网上备案;要加大对违法装修的执法处置力度,对多部门履行执法的,住建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实施联合执法。对已实施综合执法的,可采用首问责任制,明确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成效。今后要将执法结果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对违法装修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宣传,引导业主规范房屋装修行为,合理安全使用房屋。
(四)切实做好对丙类房屋安全防范工作
8、规范动态监测行为。各地要加强对动态监测单位的监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规范监测行业行为。动态监测单位要有监控技术手段,对所监测的房屋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准确掌握重大危险点,及时上报属地住建部门。各地住建部门根据动态监测单位报告情况,必要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应急加固修缮等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市房屋安全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市房屋安全专家委员会,抓紧编制有关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指导性意见,以指导各地规范动态监测行业行为,提高监测技术水平。
9、分级实施安全防范。各地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丙类房屋以“幢”为单位制定“一房一案”应急撤离执行方案。要突出风险评估、预警研判和应急处置三个环节,根据不同险情分类、分级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实施安全防范。对所有丙类房屋要列为戒备级;对列为戒备级的丙类房屋,当遇台风、暴雨、大雪等灾害天气或周边地质条件恶化时,要及时提升到防御级;当丙类房屋结构严重损坏、结构开裂变形加剧、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时,要列为紧急处置级。
10、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已腾空或空关的房屋,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设置警戒标志及提示,以防人员进入,必要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跟踪动态变化情况,确保防范到位,同时要督促危房解危责任主体,抓紧实施加固或拆除,杜绝发生坍塌伤人事故。危房解危加固经费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10〕41号)执行。
(五)提高房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1、发现问题果断决策。在日常巡查或动态监测中发现房屋倾斜率、裂缝等有关数据有明显变化的,或房屋存在严重拆改承重体系的,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各地住建部门应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向属地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作出紧急撤离决定,并协助做好人员的撤离工作,对撤离房屋周边设置警戒围挡和安全提醒,对周边类似房屋加密动态监测,跟进后续的解危治理措施,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住建委。
12、出现问题快速处置。当房屋或其构部件已发生了突发安全事件时,即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救援,组织第三方动态监测机构及房屋保险公司赴现场查勘、拍照、保存物证,并向属地政府和市住建委上报事件进展情况,通过宣传部门联系媒体及时对事件作实事求是的正面报道,对现场周边设立警戒标识与安全提醒,或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同时,要对周边类似房屋或其构部件进行全面排查、监测,对事故房屋或其构部件作好取证,进行技术监测及数据分析,必要时可邀请房屋安全资深专家会诊研判,事故调查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和市住建委。根据技术分析报告及专家意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事故房屋或其构部件及其周边类似有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相关处置和修缮加固工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