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发改委金华市建设局金华市水利局金华市经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发改价格〔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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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发改委金华市建设局金华市水利局金华市经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和市经信局联合制定了《金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水利局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15日
金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对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使用《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核定用水定额。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
(二)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三)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季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
(四)水费缴纳
供水企业按照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第352号令)的有关规定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五、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市区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负责市区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和节水奖励等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加价水费征收管理等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工业企业名单等工作;
市统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用水定额计量相关产值、人数等数据的核定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用水计量数据的提供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六、实施步骤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市区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有序推行。
现阶段不具备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照2014年市建设局等4部门制定的《金华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9-11-20 来源:市发改委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用水定额
对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使用《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标准核定用水定额。省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二)超定额加价管理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
(三)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三、适用范围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市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发改委;
解读人:邱金蕊;
联系电话:0579-82469881。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