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气象服务收费政策的批复
浙价服〔2010〕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宁波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公益气象信息内容等问题的请示》(甬价费〔2010〕18号)悉。经商省气象局,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气象服务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公益性电话咨询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警报等公益气象服务,不得收取气象服务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和《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气象服务机构可以与媒体签订协议提取部分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