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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甬农发〔2015〕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农发〔2022〕9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场(厂、点)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要求,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实施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是防止病害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市人民畜禽产品安全消费意识。

  各地要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举措,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责任,认真做好辖区内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数据统计汇总和补贴审核申报工作。

  二、明确标准,严格把关

  各地要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可享受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范围、对象和标准,规范认定,严格把关。

  (一)补贴范围。

  我市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贩运途中死亡畜禽、入场后病害畜禽的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生猪屠宰过程中由检疫、检验、屠宰加工产生(检验、检疫印章盖讫后修割的除外),并经检疫员(检验员)认定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害组织(见〈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5.6.8)。各地农业部门应对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的认定进行严格把关,杜绝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流入屠宰环节。

  (二)补贴标准。

  我市病害畜禽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畜禽的货主和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生猪800元/头,鸡、鸭4元/羽,鹅8元/羽;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定点屠宰企业或受委托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厂,定点屠宰企业自行处理的财政补贴标准为生猪80元/头,家禽2元/羽,委托无害化处理厂统一处理的病害猪处理补贴标准为160元/头(包括80元/头处理补贴和80元/头运输补贴)。

  同时,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甬财政工〔2014〕869号)要求,我市病害生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由中央、市、县财政分别按比例承担,奉化、宁海、象山市级以上财政与县级财政承担比例为8:2,其他县(市)、区为7:3。此外,市级设立的家禽定点屠宰厂的病害家禽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市)、区设立的家禽定点屠宰点的病害家禽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可参照市级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

  三、规范程序,认真审核

  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数据统计汇总、补贴审核申报等工作,每月8日前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1)和《屠宰环节病害家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2)。

  病害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应由定点屠宰企业先行垫付,再由定点屠宰企业填写《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3),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企业再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货主及受委托的无害化处理厂。

  县级农业部门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对接,做好本级应分担的病害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每年年底前,县级农业部门应及时审核汇总各地全年病害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市级农业部门。

  四、加强监管,依法履职

  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对纳入补助的病害畜禽及产品必须进行统一收储,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一律不得外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将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产品的处理纳入当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畜禽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额追回。市级农业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不定期抽查。

  本文件自2015年8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略)

        2. 屠宰环节病害家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略)

        3. 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申请表(略)

                                                                 宁波市农业局

                                                                      2015年7月23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