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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嘉科综〔2021〕43号

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特制定本操作细则,本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的工作严格按照本操作细则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12日

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程序,根据《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嘉科综〔2021〕4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第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应按重点产业技术、农业科技、社会发展、医疗卫生等分领域编制申报指南。同时可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设立相关专项并编制申报指南。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负责各自领域的指南编制,并由综合计划处负责统筹。

第二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以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为基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编制申报指南;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申报指南的科学性。

第三条 各领域或专项的申报指南在编制时应明确技术领域,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额度,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提交材料要求,必要时可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



第二章 限额申报数量确定、申报通知发布

第四条 自筹经费项目和前资助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采取限额申报。限额数量由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各单位项目申报的总体情况和项目质量,以及科研诚信情况确定,并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具体计算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依据计算标准确定限额申报数量后,由综合计划处结合编制完成的申报指南制定申报方案并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第三章 项目评审、核查、立项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竞争择优项目均需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项目不同类别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定向委托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应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由综合计划处负责制定专家评审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评审方式、专家组结构、项目分组及评审专家邀约名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评审的组织方式可以为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由专家组线上查阅项目申报材料,并依据专家评分标准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保障条件、预期成果、对环境的影响及环保措施等进行评分,取平均分作为最终评审分数。会议评审由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申报情况介绍、讨论质询等方式,依据专家评分标准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保障条件、预期成果、对环境的影响及环保措施等进行评价打分,取平均分作为最终评审分数。(专家评分标准见附件2)

(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

(三)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技术领域或产业情况提出项目分组建议,综合计划处根据建议抽取专家名单。项目管理机构根据专家名单进行邀约和组织评审。评审专家的抽取、邀约及组织评审均按照《嘉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增加现场答辩与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综合计划处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制定现场核查方案,确定现场核查的项目、具体分组、核查时间、核查组人员构成等,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开展。

(一)专家评分前50%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答辩与核查环节。

(二)现场核查组一般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综合计划处人员担任组长。

(三)现场核查组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真实性、依托单位的基础条件和项目组的承担能力进行现场询问答辩及考查核实,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预审,并形成现场核查意见。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核实项目的创新性。项目的研发方向是否具有引领性,技术创新是否具有先进性等;

2.核实项目的真实性。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比较,两者是否一致;

3.项目承担能力。项目承担单位近几年研发投入情况,企业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科研设备和研发团队的实力和配备情况;

4.核实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检查核实项目经费的构成,对项目经费的用途、范围、名目和标准进行分析。

(四)核查组成员需严格遵守《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现场核查规则》,技术及财务专家应签订《嘉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现场核查专家承诺书》。对每个项目核查结束后,由组长进行意见汇总并在《科技计划项目现场核查确认书》上填写“检查结论”,并由所有组员确认签字。(《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现场核查规则》见附件3,《嘉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现场核查专家承诺书》见附件4,《科技计划项目现场核查确认书》见附件5)

(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按照专家评分高低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确定拟立项项目。但在现场核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况的项目均不建议立项:

1.经现场核查发现项目缺乏创新性的;

2.经现场核查发现项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

3.经现场核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的;

4.经现场核查发现项目经费安排不合理且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经费安排无法修改或不同意修改的;

5.其它不符合立项要求的。

第九条 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不包括备案制项目)按照领域分组进行专家评审。

(一)一般项目按照专家组最终评审分数高低排序,同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拟立项项目;专家组最终评审分数低于70分的不予立项。

(二)自筹项目按照专家组最终评审分数高低排序,取各组前70%予以立项;专家组最终评审分数低于60分的不予立项。

第十条 备案制项目以各县(市、区)及经开区、港区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为基础,由综合计划处会同各业务处室、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对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备案,符合申报要求的纳入备案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现场答辩与核查完成后,由综合计划处负责召开处室联审会议。会议由各业务处室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参加,会议主要包括两个程序:一是由综合计划处汇报各类项目申报、推荐、评审及现场核查的总体情况;二是由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及相关工作要求发表意见,经讨论后形成立项建议名单。会议结束后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确认签字。

第十二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处室联审的会议纪要编制立项建议名单并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综合计划处进行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在拟立项项目经过公示并且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印发相关立项文件,并在嘉兴市科技局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文件印发后,由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其中备案制项目由各县(市、区)及经开区、港区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其他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来源: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