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
嘉建〔2014〕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市建委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各规划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14〕4号)精神,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特别是与流动人口相关的房屋出租管理服务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房屋出租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流动人口的过快增长,也使我市的社会公共服务诸多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在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时期,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设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调研、科学谋划、深入实践,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等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统筹监管服务,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
㈠以引导规范为方式,落实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会同工商部门制定和公布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从源头上规范房屋出租双方当事人权利以及履行规划、结构、消防、安全、信息报送、登记等义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城镇和农村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不低于18平方米,其中市场化租住房屋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整合房地产中介等信息资源,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居住房屋市场租金信息发布机制,依托房地产监管分析平台定期发布本地各区域居住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㈡以部门统筹协调为机制,推进管理。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是流动人口管理的有效抓手,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公安、综治及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做好房屋出租等流动人口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加强行业指导和规范不动产交易监管的要求,以公安部门居住证登记管理为核心,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托基层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开展房屋(除居住房屋外)出租登记管理等工作。
㈢以行业监管为重点,促进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房屋出租相关台账,做好业主房屋出租信息的收集、登记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或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报送流动人口居住和从业情况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等管理工作的作用,要把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等情况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对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加以报道、宣传,提高知名度、信誉度。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备案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检查,重点抽查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㈣以严肃查处违法出租为抓手,强化管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应当以原设计间(套)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变相分割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违法建筑、非住宅房屋和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规定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推进拆改整治,改善城乡居住环境
㈠严格房屋规划用途管理。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一律不得批准将地下室、半地下室改变用途用于居住的,改变房屋用途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
㈡扎实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全面实施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违法建筑,严肃查处违法建筑用于出租居住。对违法建筑乱搭乱建严重的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要作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进行拆违。要坚持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改拆结合、惠及群众。要坚持重点突破、有序推进,重点突破和拆除占用农耕地建设的、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的、违反城乡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集中、人居环境差、社会治安问题多的区域,要将“三改一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切实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顶风违建,严防违建回潮、反弹。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无违建县城、无违建道路、无违建河道、无违建小区、无违建社区等创建工作要求。
㈢大力整治改善城乡居住环境。要以流动人口聚集区沿线道路、农贸市场、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作为重点和突破口,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流动人口聚集区环境卫生治理任务逐层分解,责任到人,分段包干,全面清除积存垃圾,清理卫生死角。要严格落实流动人口聚集区沿街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农贸市场、夜市等重点部位环境卫生管理,依法规范经营场所卫生行为。
四、推进产业升级,改善行业用工结构
㈠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要切实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
》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
》,坚持走建筑业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提高建筑业集成创新能力,大力发展以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为主导的工业化体系。通过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逐步推进“机器换人”以现代化、自动化的装备来提高现场装配率,减少施工企业现场劳动力的使用。以更专业、更高知识来要求现场劳动力的组成,实现对现场劳动力的精简。
㈡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要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全力推进住宅设计标准化、住宅建筑工业化、住宅生产经营社会话,推动住宅产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方向发展。以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住宅装修一体化为重点。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为重点,加快住宅产业化模式的推广和普及,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注重住宅产业化和低碳科技、智能化科技的开发应用,加快标准化住宅体系、工业化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配套体系建设,加快引导科技、人才、资金、服务等要素集聚和提升。
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㈠发挥住房保障引导作用。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统筹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的,要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纳入房屋出租统一管理。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落实
国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和全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要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外来人员。
㈡落实用工单位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设系统各用工单位,特别是建筑行业,现场用工量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重点是新录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外来流动人口安全管理作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将加强流动人口用工管理服务和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建设行业内企业要按照“以业管人”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要求,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制度,分地区、按项目建立企业招收使用流动人口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或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报送本企业使用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
㈢抓好综合管理服务宣传。要依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发放便民服务资料,公开居住房屋出租建筑、安全等基本要求,公布区域房屋出租中介结构基本信息,开展房屋出租相关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关注。大力宣传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表彰房屋出租管理服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业主,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较多、有重大隐患的出租房屋,在加大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1. 居住房屋租赁协议
2. 居住房屋租赁须知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附件1:
居住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丙方(见证方):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坐落于嘉兴市 ,面积 平方米,自行车库 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编号: ,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第一年租金人民币 元/月,第 年后租金人民币
元/月。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由 承担,有线电视费由 承担,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订立时,向甲方交 元整的租房押金,租赁期满时,屋内设施无损坏,并结清各项应付款项后退还。
第五条:租赁期内,乙方只作 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租赁期内如转租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如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期间,甲方需出售该房屋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应与受让方在出售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保证乙方可以依本协议的规定继续使用该房屋,否则视甲方违约。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解除本协议,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私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动改变房层结构,或损坏房屋及内部设施,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4、拖欠租金累计 天以上的。
第八条:甲方责任
1、甲方如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租房,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天仍不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协议,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应据实赔偿。
2、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除乙方人为损坏外),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
3、租赁期间,如甲方确因特殊情况需收回出租房屋,必须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协议,且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 计算,造成实际损失按照实际损失。
第九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交付租金,做到先付租金后住使用;如到期仍未交付租金的,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愈期未交达 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租赁期间,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经双方达成一致后,解除租赁协议。
3、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品。期满后 天内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遗弃物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全权处理。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丙三双方各执一份。
2、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时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丙方为双方提供信息,按照双方的意愿拟定本合同,作为见证方,谨对上述协议条款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见证。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时原水、电、煤气表的度数。水 电 煤气
第十三条:物品清单:□空调 ,□电视机 ,□洗衣机 ,□冰箱 ,□热水器 ,□油烟机 ,□桌子 ,□床 ,□椅子 ,□沙发 ,□其他物品 。
以上财产在使用中如有损坏,乙方予以修复,不能修复得,按实际市场价赔偿。
甲方: 乙方: 丙方: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居住房屋租赁须知
一、居住房屋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二、签订租赁协议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示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告知承租方该房屋在订立租赁协议前【已】【未】设定抵押;
三、租赁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四、出租人应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登记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六、出租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七、承租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同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报批。
八、承租方如需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除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十、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