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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
温发改价〔2017〕3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国网温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供电公司: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用电负担,现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留申请验表费

申请验表费是指用电客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准确,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时交纳的费用。检验后,如果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企业应将所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用电客户。

申请验表费收费标准为:不满1千伏的客户为10元/次.只,1-10千伏的客户为30元/次.只,20千伏的客户为100元/次.只,35千伏及以上的客户为300元/次.只。

二、保留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

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是指用电客户占用供电企业建设的电缆管道(沟),敷设自有产权的电力电缆,向供电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使用费用。收费标准由供电由企业和用电客户协商。

三、 执行范围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电客户。

四、其他

各级供电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确保收费(价格)公开透明。

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pdf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8-01-08  来源:市发改委
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 要求,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定价权限暂按原标准制定出台申请验表费、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 政策。为便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群众更好的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物价局下发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文件要求各市及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按照定价权限暂按原标准制定出台申请验表费、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政策。

二、 调价内容

(一)  保留申请验表费

申请验表费是指用电客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准确,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时交纳的费用。检验后,如果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企业应将所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用电客户。

申请验表费收费标准为:不满1千伏的客户为10元/次.只,1-10千伏的客户为30元/次.只,20千伏的客户为100元/次.只,35千伏及以上的客户为300元/次.只。

(二) 保留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

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是指用电客户占用供电企业建设的电缆管道(沟),敷设自有产权的电力电缆,向供电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使用费用,收费标准由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协商。


来源: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