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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9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自贸管发〔2023〕41号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2号),经青岛自贸片区管委、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研究审核同意,现将《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建设,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及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其中启动区规划面积约1.8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青兰高速以北、青连铁路以东、山宋路以西;发展备用地规划面积约5.2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黄张路以南、黄渔路以东、青连铁路以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或研发机构是指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且在产业园管理机构注册,被认定依法开展实质性运营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和设备、材料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产业园管理机构是指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及其委托的机构青岛中德生态园(国际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

第五条 本细则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六条 支持入驻园区的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累计给予企业最高1200万元的研发专项奖励;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机构,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研发奖励,累计给予研发机构最高1200万元的研发专项奖励。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下同)

1.申报主体是自政策发布之日后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且在产业园管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被认定依法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研发机构;

2.研发投入是指自政策发布之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如申报单位提报的数据与税务部门确认的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度不一致,最终以最小值为准;

3.按照政策发布之日后,且扣除政府性出资的实际发生研发投入给予奖励,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研发投入金额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研发投入或固定资产投资等政策奖补;

4.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年度实际研发投入应超过1000万元(含);申报主体为研发机构的,年度实际研发投入应超过500万元(含);

5.申报主体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应达到协议履约条件,并需审定本政策的适用性。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电子扫描版。

1.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申报主体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主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含年度研发投入专项审计)及研发仪器和设备清单;

5.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材料(含房租缴纳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等)、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6.年度研发费用汇总表;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0532-86767641;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0532-86976830。

第七条 对在园区注册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且在产业园管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被认定依法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创投风投机构;

2.按照政策发布之日后,且扣除政府性出资的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资本,给予申报主体奖励,且申报奖励的资本已投入集成电路企业或研发机构;

3.享受该政策兑现的创投风投机构,其资本必须全部投向青岛自贸片区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或从市外新引进青岛自贸片区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

4.申报主体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应达到协议履约条件,并需审定本政策的适用性。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电子扫描版:

1.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创投风投机构奖励申请表;

2.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5.所有出资人年度实缴到位到账回单;

6.青岛自贸片区内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协议;

7.年度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或研发机构到账回单;

8.被投资企业或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9.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10.被投企业或研发机构出具的年度投资款出资证明;

11.申报主体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12.基金落户由管理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3.基金落户由普通合伙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4.申报主体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

(三)政策咨询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财政金融部,联系电话:0532-86760561。

第八条 基金投资园区集成电路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经评估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且在产业园管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被认定依法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创投风投基金;

2.被投企业是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且在产业园管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被认定依法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3.被投资金已全部到位(合作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按照政策发布之日后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给予申报主体奖励;

4.各级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需返投各级政府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

5.被投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应达到协议履约条件,并需审定本政策的适用性。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电子扫描版。

1.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创投风投机构奖励申请表;

2.申报主体年度投资明细表;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4.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

5.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7.申报主体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8.申报主体年度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年度到账回单;

9.政府性年度出资汇款回单;

10.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实体股东名册;

12.被投企业出具的年度投资款出资证明;

1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主体、被投企业都需提供);

14.被投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

(三)政策咨询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财政金融部,联系电话:0532-86760561。

第九条 对年实际到账资金1亿元以上(含)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项目最高1亿元奖励;对年实际到账资金1亿元以下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5%进行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自政策发布之日后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且在产业园管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被认定依法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2.按照政策发布之日后,且扣除政府性出资的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奖励;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研发投入或固定资产投资等政策奖补;

3.申报主体已纳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4.申报主体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应达到协议履约条件,并需审定本政策的适用性。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电子扫描版。

1.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主体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含年度到账资金、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

5.青岛市商业银行出具的年度银行对账单;

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费用汇总表;

8.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0532-86763697;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0532-86976830。

第十条 鼓励以商招商,对引荐单位引进园区的集成电路上下游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引荐单位,并已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且在产业园管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被认定依法开展实质性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被引进企业是自政策发布之日后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已与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招引合作协议,且在产业园管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被认定依法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3.被引进企业为外资企业的申报主体优先享用本政策;

4.对同一被引进企业不予重复奖励引荐单位;

5.申报主体的奖励标准按《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奖励政策》相关内容执行。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电子扫描版。

1.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企业引进奖励资金申请表;

2.引荐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申请报告。报告应阐明引荐过程及引荐单位发挥的引荐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引荐项目前期了解情况,促成投资方与我市招商投资促进(商务)部门最早实质性洽谈情况及时间,项目签约时间及签约投资额情况,合作协议以及会议纪要,项目注册等手续办理情况及时间,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间,项目当前状态(待建、开工、在建、开业运营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构成;

3.引荐单位身份资格证明。其中:“链主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内外资规模企业需提供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会计报告(证明营业收入),及工商营业执照;

4.被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引进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材料(含房租缴纳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等)、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企业、被引进企业都需提供);

7.被引进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设备发票、购置凭证、工程决算书等);

8.被引进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费用汇总表;

9.被引进企业出具的引荐单位证明或《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引荐项目备案表》;

10.被引进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

1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产业促进部,联系电话:0532-86767517。

第十一条 对入驻园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研发及生产经营场地的,给予最长3年的房租补贴,其中前两年100%、后一年50%,同一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自政策发布之日后入驻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且在产业园管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被认定依法开展实质性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

2.申报主体已在产业园或产业园管理机构指定的过渡载体完成投资500万元(含)以上;

3.申报主体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应达到协议履约条件,并需审定本政策的适用性。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电子扫描版。

1.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房租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及年度租金缴纳证明材料(含房租缴纳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等);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含年度到账资金专项审计);

5.申报主体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履约情况证明、本政策的适用性证明;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咨询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0532-86763697;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联系电话:0532-86976830。

第三章 申报程序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资金,一般申报程序(具体以各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如下:

第十二条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自2023年起,每年公开发布政策申报指南,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自愿提出申请,通过“自贸政策云”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委托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项目查重、失信惩戒、是否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推荐至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相应部门。

第十四条 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补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由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将审核结果函告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十六条 根据公示结果,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将资金拨付申报主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中德生态园管委及申报主体,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按政策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初审、推荐,配合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本细则涉及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由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

(二)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发布政策申报指南、按要求办理区级资金信息公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负责申报材料审核、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名单公示、资金拨付。本细则涉及的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由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等工作;本细则涉及的第七条、第八条由片区财政金融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等工作;本细则涉及的第十条由片区产业促进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等工作;片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并根据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青岛市、青岛自贸片区两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经济发展部、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中央、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2号)的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9日。

2022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2号)发布至本细则发布期间参照本细则执行。




关于《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集成电路产业是市委、市政府部署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将集成电路产业列入十大新兴产业首位。为加快建设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提升产业核心承载能力,吸引国内外集成电路龙头企业、高端人才、科研机构加快向园区集聚,2022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办字〔2022〕72号)》,为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鲁政发〔202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项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2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青政办字〔2021〕6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2号

三、出台目的

为促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推动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建设,提升产业链完整度和竞争力,打造中国重要的集成电路产业集聚高地。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申报事项、申报程序、职责分工、监督检查、附则等。主要针对《若干政策》中的第三、五、六、七条涉及科技创新、资本保障、招商引资、企业集聚的部分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其中,集成电路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研发机构研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入园企业房租补贴三条政策实施细则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经济发展部会同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规模奖励、基金投资并形成实体奖励两条政策实施细则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财政金融部会同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鼓励以商招商对引荐单位奖励本条政策实施细则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产业促进部参照《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奖励政策》相关内容制定,并会同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组织实施。

《若干政策》有关条款未纳入本实施细则,其中

1.《若干政策》第一条(市财政每年出资1亿元用于园区建设)由市财政局单独制定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2.《若干政策》第二条(强化用地保障支持)将按各级管理部门已有管理办法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3.《若干政策》第三条的第二段(按现行科技计划体系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将按市科技局现有管理办法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4.《若干政策》第四条(强化人才引育支持),其中,一是购房优惠政策,因本条政策特殊性,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未来由企业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直接协商签订引才留才协议;二是市级重点人才工程推荐,由市组织部出台24条产业链相关的人才工程推荐办法,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三是成立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建议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推进工作应和产业联盟的组建工作协调推进,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5.《若干政策》第五条第一段前半部分(成立总规模30亿元集成电路专项引导资金),市财政局已安排总规模30亿元市本级基金,今年市财政局和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已落实各1亿元的基金预算,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6.《若干政策》第八条(强化产业交流合作),按市贸促会现有政策办法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7.《若干政策》第九条(强化园区用能需求保障),按市、区两级发改部门现有管理办法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8.《若干政策》第十条(强化现有政策支持),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青政办字〔2022〕26号)规定程序实施,不纳入此次《实施细则》。

五、执行期限

1.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园(青岛自贸片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2号)的配套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9日。

2.2022年11月30日若干政策发布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咨询电话

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大数据部) 0532-86763697

中德生态园管委经济发展部0532-86976830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