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现就“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消化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处置原则
(一)认定范围。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880号),2018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范围为2009年至2015年期间,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建设用地。后续认定范围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确定。
(二)处置原则。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该批准文件作失效处理;国务院批准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荆州市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部分可申请部分失效处理;对征地补偿安置已实施,但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即土地地貌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且宗地上无法定登记的他项权,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批准文件或部分撤回批准文件。办理批文失效或撤回批文的,自批文失效或撤回批文批准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办理该宗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处置方式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全省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992号)确定的“五个一批”方式,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涉及批文失效和撤回的,可按照批文失效、批文部分失效、撤回批文和撤回批文部分地块等方式进行处置。撤回批文时,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到位的,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国有土地管理。
三、批文失效和撤回批文的程序
(一)清理批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用地批准文件进行逐宗分类清查。对拟失效和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县级人民政府要逐宗审核认定,按照处置方式分类汇总,由市、州级人民政府统一报省厅。
(二)提交资料。市、州级人民政府根据清理结果,向省厅提出批文失效和撤回批文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对于批文失效、批文部分失效和撤回批文的,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每半年汇总所辖县(市、区)符合条件的批文,出具关于批文失效和撤回批文的请示、分类处置汇总表及批文清单,上报省厅。
2. 对撤回批文部分地块面积的,按批次(项目)为单位组织上报省厅审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该批文撤回部分地块的请示(保留国有土地性质的,应当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和妥善处理好撤回后土地有关事宜的说明)。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和用地审查报告(应详细载明撤回地块的面积、地类、权属、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及他项权等情况)。
(4)撤回地块的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矢量数据成果表。
(5)撤回地块的原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6)可盘活利用的有关土地利用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汇总表。
(三)统一实施。省厅统一制作失效和撤回批准文书,与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归档,报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调整土地的批而未供状态,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四)主动公开失效、撤回批文信息。在确认失效、同意撤回的决定作出后,省厅在门户网站“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中在所涉及的确认失效、同意撤回的建设批复文件主动公开内容中予以主动公开。
(五)保底撤销。为完成全省“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消化任务,确保“增存挂钩”机制下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不受影响。省厅采取特殊保底措施,根据各地每年完成任务情况,视情直接核销存量消化滞后市、州的“批而未供”土地批文,并通报批评。程序参照前(二)、(三)、(四)组织。
四、地类认定和指标管理
1. 失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中涉及的土地,省厅组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时进行标注,按批准前的原地类、原用途认定管理。
2.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继续有效,参照“增减挂钩”方式,由省厅组织建立专门台账、集中管理,在新用地报批时统一组织核算和划扣,原批文相应市、州可优先使用释放的相关指标。
五、有关工作分工
(一)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奖惩机制。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挂钩政策,对各地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地区,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在因素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暂停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责任单位:厅规划处、利用处,各市(州)、县(市)。
(二)制定失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处理规定。制定失效或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清理、批准撤回、按原地类认定、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补充耕地指标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厅征地处、耕保处、利用处、财务处、规划处、地籍处、信息中心。
(三)组织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清理。督促各地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自动失效的有关用地批准文件;清理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责任单位:厅征地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信息中心,各市(州)、县(市)。
(四)开展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和实地核实。对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整体或部分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厅利用处、征地处、耕保处、地籍处、信息中心。
(五)加强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管护。对失效或已批准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汇总上报,省厅组织进行实地核实后报自然资源部,并及时了解自然资源部在省级批准建设用地报备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处置的情况。及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
责任单位:厅利用处、信息中心、征地处、规划处、财务处、耕保处、地籍处,各市(州)、县(市)。
(六)加强“批而未供”土地供应。加快完善供地前置审批手续,提请市、县人民政府或商请规划部门尽快落实供地规划条件,加快储备土地入市进程,督促业主或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已用未供土地手续,加快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供地手续,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及时录入和维护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供地数据。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厅利用处。
(七)更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问题。纠正系统中批准建设用地录入信息(面积、名称、文号、批准时间、行政区划等)错误,删除系统中重复录入的批准建设用地信息记录,更正未准确按行政区划分配线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错误,更新批准建设项目用地行政区划调整信息,完善规范征转分离、只转不征项目用地在系统中备案和供应信息录入,补录已批准尚未备案建设用地项目。
责任单位:2011年1月1日以前的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数据由各市(州)、县(市)负责,厅征地处、厅信息中心配合;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数据由厅征地处负责,市(州)、县(市)、厅信息中心配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由各市(州)、县(市)负责,利用处配合。
(八)建立“增存挂钩”日常动态监管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托现有数据基础,在厅办公系统平台中建立湖北省“增存挂钩”动态监管子系统,加强对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
责任单位:厅信息中心、征地处、利用处,各市(州)、县(市)。
(九)工作指导和督查。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有关典型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研讨,健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处置政策制度,加强培训,做好工作和技术指导,开展实地调研和督查。
责任单位:厅利用处、法规处、规划处、耕保处,各市(州)、县(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