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财行〔2010〕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财法〔2022〕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财法〔2023〕13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区财政局、民宗局:
现将《湖州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一 O 年 二 月 九 日
湖州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和省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条 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农业,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二)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
(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以奖代补);
(四)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业(以奖代补)。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四)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报告;
(二)本年度组织实施项目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
(三)民宗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程序:市民宗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上报的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分轻重缓急纳入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由市财政局、市民宗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核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市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使用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报市民宗局、市财政局,项目完工后,要编制项目竣工决算,严格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促进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公示制度。项目所在地要定期以多种形式公布项目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止项目核拨资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十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如数收回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