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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的通知
甬农发〔2016〕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农发〔2022〕9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
  现将新修订的《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4〕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市农业局
  2016年12月26日
   

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认定办法


    根据《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48号)精神,对宁波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验收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申请对象
  新建的家禽屠宰厂和家禽屠宰点。
  二、设置要求
  (一)家禽定点屠宰厂
  1.家禽定点屠宰厂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和所在区县(市)的家禽定点屠宰设置规划。
  2.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应选择对家禽屠宰有明显污染、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
  3.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5.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7.设有待宰区、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和屠宰间,可疑病禽观察区、隔离区的位置不应对健康禽造成传染风险。
  8.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专门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9.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
  10.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11.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
  12.有经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证书的肉品卫生检验人员。
  1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暂存设施并具有委托具备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代为处理的协议。
  14.有完善的家禽屠宰管理、质量追溯制度和应急预案。
  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三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二)家禽屠宰点
  1.申报主体:根据当地家禽屠宰点设置规划,有条件的家禽养殖场(合作社)可申请设立家禽屠宰点。
  2.场地:屠宰点不得设置在养殖场内,必须独立设置。选址、布局、设施符合土地规划、食品安全等要求。有相应的家禽浸烫、脱毛、钩挂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
  3.业务范围:可屠宰本场(社)养殖家禽,实行自宰自销,也可为县域内的其他家禽养殖场提供代宰业务,但不得代宰流通环节的家禽。
  4.动物防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环保: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6.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水源条件。
  7.人员:配有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肉品检验人员,配有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工人。
  8.制度:有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质量管理设施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建立应急预案。
  9.追溯: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检验标识出场。
  10.运输:屠宰后的禽产品运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三、验收流程
  (一)申请设立家禽屠宰厂(点)的,应当向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附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书面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申请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人员设置、占地、班屠宰量、规模、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并附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检验员身份证,土地及建筑、特种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3.屠宰厂(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生产流程设计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4.对照验收标准,对能够达到验收标准的自查情况材料及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家禽屠宰厂(点)验收和认定:区县(市)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要求的,由区县(市)农业部门组织卫生、环保、规划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认定,报市农业部门备案,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
  因动物防疫、环保、食品安全等情况的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预期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门报请区县(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家禽定点屠宰资格。如当地政府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可限时设置。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