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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25 云国税发〔1998〕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8〕0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在清产核资中的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审批权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90号)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 ( 云国税所字〔1996〕06号)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 ( 云国税所字〔1995〕7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呆帐的部分,逐级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可以列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