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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的说明

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的说明

2007年06月04日  吉地税发[2007]65号

省政府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日前我局收到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转来的D002781号电话记录,针对长春市一名企业人员反映的“税务机关规定不先交费,地税局就不收税款”和“不应该将费和税捆绑收取”等问题,省地税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批示处理好此事。经与省工会、长春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沟通,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省人大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政府制定的《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56号令)中均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字[1999]16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于199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对各地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了规范。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二、收缴工会经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中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三、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收缴工会经费的依据
      由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因此,关于收缴问题已经引起国家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主要领导批示,由劳动保障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起草的《残疾人就业条例(送审稿)》已报送审议,根据有关立法程序和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残疾人就业条例(送审稿)》中第十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征收管理,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相关部门征收。”这里所提的“相关部门”主要指的是地税部门,因此,现在全国已有5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政府规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我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行收缴方式,也是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下来的;国家即将下发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省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党委地方税务机关受省总工会委托负责本省范围内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对各省级工会的工作要求,从各省实施情况看,效果非常明显,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17个省已在全省实行了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收,其他省份也都在市、县两级试点,拟从2007年全面推行。
,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中也提出要求“凡是各级政府要求税务部门代收的合法收费,各地税务机关都必须承担,不得推辞。”
      四、对反映问题的检查处理
      对企业人员反映:“税务机关规定不先交费,地税局就不收税款”及“不应该将费和税捆绑收取”等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是各级地税局,长期以来对规范税务机关代收费管理十分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文件指出:“严格区分税费,规范实际操作,严禁代收费与税费、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同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管理的通知》(吉地税发〔2005〕108号)文件中也强调:“严格规范征收行为,不得将缴纳代收费作为受理纳税申报的前置条件,不得依据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制度处理代收费事宜”。但是尽管如此,在征收中还是有一些问题的存在。我们感到其主要原因是:征收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工会组织对代收费的相关文件宣传、解释不够,另外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的深入学习的不够。
       五、我们的工作打算
      1、要继续执行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残联发[2004]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做好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保证执行残疾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2、要继续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加强工会经费的征收和管理,做好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作。
      3、要继续深入贯彻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规范征收行为,坚决制止代收费与税款捆绑式征收。
      4、进一步加大地方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社会各单位积极履行应尽的社会法律义务,变被动为主动,为共同创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