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湖政通〔2020〕4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除法律法规已明确的禁猎工具和方法外,全市还将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猎枪、改造的射钉枪、张网、弹弓、弓弩、弹簧套、长竿等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麻醉、红外成像、激光瞄准、仿鸟鸣及其他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式和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六、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非法食用、猎捕、买卖、运输、加工利用和走私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529)。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批示指示,明确提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两决定》)。《两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两法两条例两决定》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要求我市要颁布《全市全域全年禁猎公告》。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主要内容
1.划定禁猎区:湖州市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划为禁猎区。
2.规定禁猎期:全市禁猎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明确禁猎对象: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4.明确禁猎工具和方法:除法律法规已明确的禁猎工具和方法外,全市还将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猎枪、改造的射钉枪、张网、弹弓、弓弩、弹簧套、长竿等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麻醉、红外成像、激光瞄准、仿鸟鸣及其他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等方式和方法猎捕。
5.明确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并明确了举报或者控告电话。
6.其他规定: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三、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蒋小军,联系方式:0572-26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