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教育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技工教育督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18日
江苏省技工教育督导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技工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技工教育治理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工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技工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技工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技工教育职责的情况;
(二)技工院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技工教育的情况。
第三条 技工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技工教育规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营造有利于技工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将技工教育督导作为规范技工院校办学行为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技工教育督导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技工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和教育督导规律研究,提高督导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技工教育督导相关活动。
第六条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督导制度,明确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技工教育督导工作,根据本地区技工院校数量确定5~10名督导人员;
(二)研究确定技工教育督导工作事项;
(三)制定技工教育督导工作计划;
(四)对督导人员的聘任、考核和奖惩作出具体规定;
(五)开展技工教育督导研究、交流等工作;
(六)与技工教育督导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督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工教育事业,了解掌握党和国家技工教育方针、政策;
(二)熟悉技工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表达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从事技工教育(职业教育)等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工作业绩突出;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任,颁发聘书和督导证,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督导人员信息由聘任单位向社会发布,参照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成员给予相应工作支持。各设区市督导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督导人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安排参加督导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开展督导检查,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报督导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强化内涵建设;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其他技工教育工作。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导人员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技工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督导人员开展技工教育督导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食宿等保障,定期对督导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技工教育督导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技工教育工作进行定期、全面的督导,可与技工院校办学评估、日常监测等有机结合,一体实施;
(二)专项督导是针对具体问题和投诉举报情况,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技工教育工作实施不定期、单项的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督导人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所在地的技工院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实施明查暗访。
省级综合督导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设区市综合督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综合督导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二名以上督导人员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督导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现场督导采取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书,包括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建议等内容;
(六)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本地区技工教育督导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对各地和技工院校开展专项督导。
第十五条 技工教育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参照江苏省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等次予以运用。
第十六条 被督导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认定督导结果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消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招生资质;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注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督导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向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五)对督导人员或者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严重阻碍技工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 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主动提出或进行回避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反映情况人员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