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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质发〔20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防止发生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3日



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



为防止发生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和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为中心,牢牢树立“两线意识”,加快推动“三强一制造”建设,着力抓发展、保安全、促改革,为推动我省率先迈入质量时代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政府)落实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推动产品质量综合治理工作,严守安全底线,有效预防和遏制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为质量强省建设夯实产品质量基础,进一步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竞争力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预警范围

(一)县级行政区域(含独立运行的各类开发区,下同)。

(二)生产加工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食品、药品等不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产品除外)。

四、预警等级

(一)黄色警示。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生产的某种产品,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抽查批次在20批次及以上(或占省级及以上抽查批次数的50%以上),同时批次不合格率在30%及以上,且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四),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因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并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

4.市场反溯、执法检查发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5.整治后产品质量问题反弹的。

(二)红色警告。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生产的某种产品,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抽查批次在30批次及以上(或占省级及以上抽查批次数的50%以上),同时批次不合格率在40%及以上,且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三),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并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

4.市场反溯、执法检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

5.整治后产品质量问题反弹严重的。

6.黄色警示后产品质量问题仍未改善的。

7.因县级政府已经对应预警产品开展整治而暂缓预警的,但未在一年内取得整治成效的。

五、预警发布

(一)综合考虑监督抽查合格率、质量状况、质量趋势、专家分析、舆情等情况,确定是否预警及预警等级。

(二)预警向县级政府发出,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发布预警时,黄色警示约谈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红色警告约谈县级政府主要领导。

(四)市质监局已经对该产品发出预警的、县级政府已经开展整治的,可以暂缓或不再发出预警。

六、预警响应

(一)县级政府组织产品质量整治。应成立整治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落实整治措施。

1、应对预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信息档案。

2、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提出不同的整治要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整治。

3、责令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4、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对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

5、坚持整治与扶持并举,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对连续三年质量稳定、在质量比对中各项质量指标领先的龙头企业,可视情况予以扶持。

(二)整治方案逐级报市质监局、省质监局。

(三)整治工作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省质监局同意可适当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七、预警解除

(一)在整治过程中,省质监局制定验收方案,抄告县级政府。

(二)县级政府在整治完成后的1个月内向省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质监局成立验收工作组,听取整治汇报,查看资料,并实地检查。

验收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可以采取市场买样并经核实的方式进行抽查。凡批次不合格率高于10%的,验收不予通过。

(四)预警产品通过整治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发文解除预警,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八、奖惩

产品质量预警、整治情况从2018年起纳入平安考核。

九、其他

(一)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均可发布产品质量预警。上级可以督促或责成下级发布产品质量预警。

(二)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属地情况,参照本方案制定市、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方案。

(三)本方案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方案实施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05〕2号)停止执行。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