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发改〔2019〕142号
鉴于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成本的上升,经过规定的定价程序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调整全市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其中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
标准由每床位每日2.60元调整为3.00元,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以产生的固体废物量每月按下表标准收费:
日废物产生量(公斤) |
收费标准(元·月) |
30以上 |
1800 |
20-30 |
1300 |
10-20 |
1100 |
5-10 |
800 |
2-5 |
550 |
2以下 |
380 |
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属的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使用的垃圾袋、利器盒、运转箱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其它相关政策仍按我委嘉计物〔2004〕287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