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服〔2010〕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单独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对因损坏、丢失等申请补领IC卡的,可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卡60元。
二、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同址安装使用第四台以上数字电视机顶盒,其基本收视维护费每台按不高于第一台标准收取,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三、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移址,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向用户收取移址服务费。
四、各地应严格执行有线电视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也不得以捆绑收费等形式擅自提高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其它事项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92号)及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06〕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