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发改办〔2019〕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9〕4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温州市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8日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9〕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我市发展和改革的专项资金,以及国家、省财政下达给市本级的统筹用于发展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适用范围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创建,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等项目推进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升等产业政策。
(二)服务业类。1.用于市区(包括市级功能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是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公共平台、重点项目和企业的补助、奖励,服务业企业规下升规上奖励,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奖励,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奖励等产业政策。2.用于开展服务业重大活动。举办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境外培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等。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类。主要用于补助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类。主要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用于市区年度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以及屋顶租赁补贴的发放。
(五)绿色发展循环经济类。主要用于:围绕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合作、示范试点项目、大花园项目等。
(六)军民融合发展类。主要用于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奖励,取得军工资质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奖励等。
(七)特色小镇创建类。主要用于围绕省级、市级特色小镇建设,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创建主体予以财政支持。
(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建立项目库,及时提出经费追加申请;负责解读相关产业政策,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及审查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情况;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牵头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市政府经济工作重点,突出扶持重点企业和优质项目。
(二)公开透明,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
(三)强化监督,注重绩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注重绩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方案编制
(一)预算编制时间
1.市级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方案,按照“二上二下”步骤编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一上”阶段。每年7月份,市发展改革委启动编制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各业务处室提出资金需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牵头处室汇总、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通过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专项资金预算报送至市财政局。
(2)“一下”阶段。市财政局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控制数。
(3)“二上”阶段。每年8月份,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控制数,对专项资金预算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委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4)“二下”阶段。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批复到市发展改革委。
(二)预算方案编制要求
1.细化项目预算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须完整填报项目支出的基本要素,其中产业政策奖补资金须细化到各级财政承担金额,以便预算批复后按比例提前拨付给各区(功能区)。
2.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和效益等方面,细化预期绩效目标,综合衡量预算资金使用效果,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预算方案调整
(一)资金用途调整
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经费可以调整统筹使用,如需调整的,须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重点说明资金削减理由和新增资金项目细化预算方案,并且同步调整项目支出预期绩效目标。
(二)追加预算
严格控制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原则上能调整,先予以调整,不得追加预算。如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确须追加预算的,须及时书面向市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细化方案。
第三章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第八条 补助范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的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补助产品为:(1)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2018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期间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其他新能源汽车;(3)2016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市区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及公交场站的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基建部分除外)。
第九条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市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
(一)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应是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市区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驻温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及持有两年以上市区房屋产权证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二)单位消费者。单位消费者应是在市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申请补助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在市区投资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或公交场站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第十条 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消费者在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补助,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微型纯电动汽车(轴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地方补助,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三)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地方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四)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单位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须在本市运行,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五)充换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审计报告为准、不含增值税)的30%给予补助,其中每个直流充电桩补助上限标20000元,每个交流充电桩补助上限标准2000元。
第十一条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按照《关于2019年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温发改产〔2019〕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工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在温州市注册的光伏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规定年度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
3.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提出初次申请。
(二)居民申请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于规定年度前建成,且通过并网验收;
2.申请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应在规定年度前提出初次申请。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成并网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每度0.1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每度0.3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
(三)屋顶所有者自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补贴,一补五年(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的不补。
第十四条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发改能源〔2017〕1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它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其它项目经费包括服务业和绿色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经费。经费安排在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使用范围严格按预算执行,收支按《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控管理细则》规定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发展改革部门完善奖补项目查重,防范多头申报、重复补助,申报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奖补资金的,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他项目经费项目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自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财政局的绩效考核要求,填报《项目绩效运行情况表》和编写分析报告,有相关佐证材料的需要提供佐证材料,绩效复评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供资料,调整和追加项目需要填报《项目支出预期绩效目标调整申报表》,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选择重大项目进行财政重点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开展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完善产业政策,切实组织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开展奖补项目绩效自评,并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开展发展改革部门再评价。财政部门要选择数据核校类和审查遴选类中的重大项目进行财政重点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产业政策奖补资金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9〕44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12 来源:市发改委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9〕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从规范性、现实性、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考虑,总体分为七大章节,分别为总则、预算管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其它项目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和附则七个部分。
(一)总则
分别从制定依据、资金来源、资金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使用管理原则等五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预算管理
市级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方案,按照“二上二下”步骤编制,同时对预算方案编制要求和方案调整进行了规定。“二上二下”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上”阶段。每年7月份,市发展改革委启动编制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将专项资金预算报送至市财政局。
“一下”阶段。市财政局对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控制数。
“二上”阶段。每年8月份,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控制数,对专项资金预算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委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二下”阶段。经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批复到市发展改革委。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
从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要求、办理流程等四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财政补贴
从补贴对象和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等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其它项目经费管理
其它项目经费包括服务业和绿色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经费。经费安排在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使用范围严格按预算执行,收支按《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控管理细则》规定管理。
(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并对绩效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职责和要求作了规定。
(七)附则
主要对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执行、本办法的实施期限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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