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住建办〔2015〕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共建生态家园的决定部署,促进和鼓励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根据《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3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衢州市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日
衢州市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和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市区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的评选及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奖励。
二、资金来源
在同级财政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评选条件
㈠节水先进企业(单位)。
⑴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并上报;
⑵在用水要素未下降的情况下,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且节水数量较大的;
⑶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通过测试取得了较好的节水效果;
⑷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并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
⑸积极配合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工作。
㈡节水先进居民小区
⑴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并获得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
⑵积极配合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工作。
㈢节水先进个人
⑴在节水宣传、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节水型城市创建方面有重大贡献,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被有关管理部门充分认可的。
⑵对严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予以举报、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⑶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
⑷本人积极参与所在企业(单位)的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
四、评选程序
㈠每年年底由市住建局(市节水办)确定相关名额,市住建局(市节水办)根据分配名额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推荐节水先进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先进个人。
㈡被推荐的节水先进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先进个人必须按照评选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事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㈢市住建局(市节水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拟定候选名单,公开向社会公示。
㈣根据评审结果对节水先进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并对节水先进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强评选工作的监管
参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同时在5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