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相对封闭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省物价局关于相对封闭区域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价检〔2015〕2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确认相对封闭区域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局认为千岛湖景区内的岛屿地理位置特殊,具备相对封闭区域的特点,同意千岛湖景区内的岛屿景点按照相对封闭区域管理。你局应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相对封闭区域实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浙价检〔2015〕171号)的要求,督促业主或管理单位做好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批复自2016年2月1日起生效。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8日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