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局关于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标准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2〕91号
各县(市、区)、海经区住建(建设)局:
因《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与《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有关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标准不一致。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依据。根据《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住宅物业保修金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
二、建安总造价确定。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工程建设节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74号)规定,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执业造价工程师编制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确定(含住宅全装修工程造价);但单位建安工程综合造价不得低于社会公允造价。对于实施住宅全装修质量缺陷保险的项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可以扣除全装修工程造价。
三、适用范围。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新建竣工的且符合《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交纳物业保修金。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