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1月19日 嘉财企〔20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贸(发)局,市级各有关银行及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有效缓解市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困难,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中心支行 嘉兴监管分局
嘉兴市区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缓解市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困难,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市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信用贷款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持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专项信用贷款),是指市财政调度财政专项存款专储于协作银行,由协作银行按1:0.5比例配套,共同组成专项用于市区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金。
第二章 协作银行的准入
第三条 申请开展专项信用贷款业务的协作银行,应具有符合专项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信贷产品,贷款期限视企业资金周转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按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且不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四条 申请加入专项信用贷款体系的协作银行应指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整体的实施方案和管理程序,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加入专项信用贷款体系的申请。
第五条 每年3月份,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委、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以评分的方式组织实施上一年度信用贷款考核,并相应在候选的银行中择优增列为信用贷款协作银行。
第六条 协作银行首次申请财政性专项存款额度1000万元,由协作银行按比例进行配套。每年4月底前根据对协作银行专项信用贷款开展情况的考核结果及月均贷款余额相应调整财政性专项存款的额度,额度上不封顶。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信用贷款主要面向市区各类中小企业,分为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和个人经营性专项信用贷款,用于解决企业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扶持产业配套、转型升级、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外贸易,以及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中介服务等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由协作银行对贷款企业实行授信管理,每年授信一次,单个企业不能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协作银行授信,且专项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专项信用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在市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资产总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亿元以下;
(三)运转正常,产品有市场,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特别是企业业主(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五)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拥有持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
(六)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和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0%。
第十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协作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对协作银行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企业及商户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纯信用类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专项信用贷款范围。贷款的期限应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并由协作银行办理受托支付。
第十一条 申请个人经营性专项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在市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申请人必须是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嘉兴市本级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运转正常,产品有市场,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借款人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