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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发改〔2017〕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发改局(物价局)、环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经发局:


根据国家、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继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十三五”期间,市本级(含嘉兴港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不作调整,仍按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的标准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标准平稳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8日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