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8〕4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知情权利和救济权利,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的合法性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风险防范的重点。为强化我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结合宁波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采购办反映。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2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12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我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结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颁布实施和宁波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
二、政策内容
(一)从法理角度定义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相关规定。
(二)强化询问的作用,明确询问的程序及处理标准。
(三)细化质疑工作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分析。
(四)细化投诉工作节点的处理规定和标准,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分析。
(五)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质疑投诉工作各当事人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六)制定质疑函、投诉函等13个规范性文书。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解读形式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