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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
鄂人社函〔2011〕6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0号)文件,各地实施过程反映,部分地区是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进行“捆绑”征收,这种核定征收方式,既不能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两个不同项目进行分开征收,也不能只缴纳其中某一个项目,导致制定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存在困难,为了尽快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到实处,补充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认真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患病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