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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210号 2001.12.03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出口产品,凡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退税管理,落实好国家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按规定提供所需的有关退税单证外,还必须附送由河北省科技厅认定并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复印件。其相关退税凭证上的商品名称须与《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目录》上所注明的商品名称要完全一致。否则,不得按高新技术产品规定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二、对已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如产品名称与《目录》所列产品一致,但无《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出口企业可将高新技术产品有关证明和资料送各市科委(局)审核后,上报河北省科技厅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手续。

三、出口企业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其相关退税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虽与《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目录》上所注明的商品名称一致,但已超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有效期又未重新认定的,主管退税机关不得再按高新技术产品规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200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按本通知规定执行。